法律101|香港狗主有何法律責任?

法律101|香港狗主有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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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早前修例,容許狗隻可進入獲批准的食肆。正當修例進一步邁向「人寵共融」之際,近日接連發生了兩宗狗隻攻擊人或其他狗隻的事件,引起大眾關注香港現行法律,對狗隻行為有何規管?狗主若未有妥善控制狗隻,可能面對甚麼法律責任?若因自衛而攻擊狗隻,又須否負刑責?今期「法律 101」,為大家介紹相關法律及案例。

主要罪行及罰則

香港現行條例主要規管狗隻在公眾地方出現咬人的法律後果,包括:

  • 《狂犬病條例》(第 421 章)
  • 《危險狗隻規例》(第 167D 章)

參考英國現行法律,相關罪行範圍較廣,除訂明狗隻在不同地方的管制措施外,若狗隻失控咬死人,狗主亦可能被控放任危險犬隻失控致死罪,甚至誤殺罪,最高刑罰分別為監禁 14 年及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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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規管所有狗隻

《狂犬病條例》(第 421 章)適用於所有狗隻,不限於大型犬隻。

  1. 狗隻到公眾地方或附近須牽繩

根據《狂犬病條例》第 23(1) 條,狗隻不能在沒有以狗帶牽引,或沒有以其他方式控制下,出現在以下地方:

  • 公眾地方;或
  • 其他地方,而狗隻如沒以狗帶等方式控制,會遊蕩至公眾地方

除非狗主能證明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違例,否則最高可被罰款 1 萬元。

何謂「公眾地方」?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將「公眾地方」定義為公眾可隨時進入,或可於開放時間進入的地方,包括碼頭、街道、里、巷、坊、通道、小徑等,不論屬政府或私人財產。

因此,只要該地方可供公眾暫時進入,即使屬私人財產,亦可被視為「公眾地方」。

法律101|香港狗主有何法律責任?

  1. 須防止狗隻失控咬人

根據《條例》第 25 條,若狗隻在違反第 23 條下咬傷飼主以外的人,狗主即屬犯法。

除非狗主能證明,他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狗隻咬人,或狗隻是受對方蓄意激怒下咬人,否則最高可被罰款 1 萬元。

  1. 狗隻咬人後須通報及隔離

根據《條例》第 24 條,任何動物(包括狗隻)咬人後,飼主必須盡快通知警署,並穩妥扣留該動物、與其他動物隔離。違者最高可罰款 1 萬元。

條例亦訂明,任何違反第 23 條或曾咬人的狗隻,可被特准人員捕捉、扣留甚至毀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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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狗隻規例》:規管格鬥、大型及危險狗隻

《危險狗隻規例》(第 167D 章)主要規管格鬥狗隻、大型狗隻及危險狗隻。狗主如違反規定,除罰款亦可被判監。

格鬥狗隻

根據《規例》第 7 及 8 條,格鬥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時,必須穩妥戴上防咬口套,或以不超過 1.5 米的狗帶牽引,配戴頸圈及植入識別器物,否則狗主最高可被罰款 2.5 萬元及監禁 6 個月。

大型狗隻

根據《規例》第 9 條,大型狗隻(即超過 20 公斤或以上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時,必須以不超過 2 米的狗帶牽引,或以不超過 1.5 米的狗帶縛在固定物體上。如違例,狗主最高可被罰款 2.5 萬元及監禁 3 個月。

以上規定不適用於《郊野公園條例》所指的郊野公園或特別地方內,或正在海中游泳的大型狗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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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狗隻

若狗隻曾出現以下情況,裁判官可將其列為危險狗隻:

  • 在沒被激怒情況下,咬噬或襲擊人或受飼養動物,導致其死亡或重傷
  • 多次在沒被激怒下襲擊他人,或令人害怕受襲

根據《規例》第 12 及 13 條,危險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時,須穩妥戴上防咬口套,或以不超過 1.5 米的狗帶牽引,配戴頸圈及植入識別器物,否則狗主最高可被罰款 2.5 萬元及監禁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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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隻在寵物公園可放繩嗎?

現時多處設有寵物公園,不少場地均容許狗主「放繩」奔跑。不過,場地規定不能凌駕法例。

換句話說,如屬格鬥狗隻、大型狗隻及危險狗隻,即使進入寵物公園,仍須按法例以狗帶、口套等方式管制。其他狗隻即使可以放繩,狗主亦須確保能有效看管狗隻。

張雅雯案(2023 年),狗主原被裁定未有防止狗隻咬人,後來上訴得直。案發於狗公園內,上訴人與男友帶兩隻狗到狗公園,涉案狗隻原在大犬區玩耍,受襲狗隻則於小犬區內。

案發時,上訴人帶了另一隻狗離開,男友其後亦離開大犬區尋找上訴人取回狗帶,將涉案狗隻獨留在大犬區。期間有人打開小犬區閘口,涉案狗隻衝入小犬區,攻擊一隻小狗及其主人。

上訴庭認為,上訴人與男友共同飼養涉案狗隻;案發時涉案狗隻實際由男友看管,而上訴人已離開狗公園,因此不應因男友的錯失而負上刑責。

判詞指,如狗主將狗隻交由有能力看管的人照顧,例如家傭,一般毋須為對方的不當行為負責;但若交由一名無法恰當看管該狗隻的人,例如年幼小童,狗隻其後咬傷他人,狗主則可能須負責任。

上訴庭亦關注到狗公園的設計,指狗公園本身容許狗隻自由走動;若看管人在場,狗隻只是趁有人開閘時突然衝入另一區域,看管人未必要負責。但上訴庭強調,狗主仍須看管狗隻;若案中男友是被告,他將狗隻獨留狗公園的做法,屬非常不當。

因此,即使寵物公園容許放繩,狗主仍須視乎狗隻品種、體型、現場環境及自身控制能力,判斷放繩後能否有效看管狗隻,並採取適當措施避免意外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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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狗隻從家中逃走,狗主要負刑責嗎?

若狗主能證明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狗隻逃走或咬人,可免除法律責任。不過,是否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須按實際環境判斷。

梁煥章案(1999 年),上訴人離港前,將兩頭狼狗留在家中花園,沒綁起,但已鎖好大門及鐵閘。其後兩狗被發現在馬路遊蕩,鐵閘亦有被破壞痕跡。上訴庭認為,飼養狗隻其中一個主要目的為保護家園,若狗隻在花園被綁緊,可能與目的相違背。當花園有門欄或鐵閘阻隔,已屬合理措施,防止狗隻在公眾地方出現。狗主亦毋須預計有人會故意破壞門欄,令狗隻逃走。因此,上訴人上訴得直。

但在陳偉強案(2013 年),上訴人家中正裝修,有多名工人出入。上訴人離家時僅口頭要求工人看管狗隻,其後狗隻離家到公眾地方遊蕩。上訴庭則認為,狗主單靠口頭指示,依賴持續進出單位的裝修工人看管狗隻,不足以構成合理措施

由此可見,狗主須否負刑責,也取決於飼養環境及其防範措施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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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或寵物被狗攻擊,反擊自衛會有刑責嗎?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 169 章)禁止殘酷對待動物,包括毆打、踢打、過度驅趕等,違者可被判罰款或監禁。

馮志凱案(2019 年),被告為康復院院友,與另一院友被安排照顧一隻由志願機構送贈康復院飼養的唐狗。被告與院友照顧唐狗時,用手打及腳踢狗隻,又用繩索綑綁其頸項,將牠拋下斜坡,再向牠射水兩至三分鐘,導致唐狗失去知覺。被告辯稱,為唐狗洗澡時被咬手,他只是用繩索控制而非虐待牠。但裁判官認為,即使狗隻曾咬人,被告亦不至於用案情顯示的手法對待牠,裁定虐畜罪成。

陳觀興案(2022 年),被告指有 3 隻狗進入居所咬死雞隻,並撲上前想咬他。他稱為自保,隨手拿起鐵棍趕走狗隻。裁判官則認為,被告進入雞籠時,狗隻沒主動攻擊被告,認為被告是出於宣洩怒氣,或報復雞隻被咬死而使用暴力,屬不必要及殘酷,裁定虐畜罪成。

就上述案例來看,自衛不能成為逃避刑事責任的「免死金牌」,即使人或寵物受狗隻攻擊,反應仍須屬必要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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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


民事法下有一項「明知故犯原則」(scienter rule)。若飼主知道,或應該知道其動物有某種傾向會作出有害行為,而該傾向非同類動物一般共有,飼主便須為動物造成的損害負上法律責任。

此原則令飼主負上嚴格法律責任(strict liability)。換言之,受害人毋須證明飼主有疏忽,只須證明飼主知道或應已知道,該動物曾有足以顯示其頑劣傾向的行為,飼主便可能須為動物造成的傷害負責。

此外,受害人亦可就人身傷亡提出民事申索,要求狗主賠償相關損失,包括醫療費用、日後治療開支、心理或外觀治療費用,以及因襲擊造成的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便利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