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Sir」陳凱港涉欺詐逾2600萬按揭貸款 被判囚6年半 向終院提上訴

「海港Sir」陳凱港涉欺詐逾2600萬按揭貸款 被判囚6年半 向終院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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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凱港判囚 6 年半、汪浩毅囚 5 年

本案上訴人為陳凱港。案件在原審階段,他和同案的汪浩毅不認罪受審。區院暫委法官王證瑜在 2024 年 4 月,裁定陳兩項欺詐罪成、汪一項欺詐罪成;翌月判陳囚 6 年半、汪囚 5 年。

王證瑜裁決時指,陳凱港申請貸款時,報稱自己任職由汪浩毅妻子持有的「出眾資本有限公司」,沒提交警察糧單及申報自己的警司月入為 15 萬元,隱瞞警察身分申請按揭。

王證瑜指,汪浩毅則曾支付陳在其公司任職的「花紅」,時間與陳辦理東亞銀行的貸款接近,故裁定一罪罪成;另因沒證據顯示他知悉陳辦理華僑貸款申請,另一項欺詐罪不成立。

上訴庭駁回上訴

陳凱港和汪浩毅其後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法官彭偉昌、楊家雄及原訟庭法官陳慶偉上月駁回兩人所有申請。

上訴方指,代理可能是在陳不知情下造假。不過上訴庭拒絕接納此說法,指陳更改收款戶口以隱瞞真實月薪,汪以「薪金」方式支付花紅以營造陳獲固定收入,認為本案是精心策劃。

FAMC47/2026(CACC111/2024、DCCC13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