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警區助理指揮官「海港 sir」陳凱港,被指與 49 歲前督察在 2019 年騙取合共逾 2,600 萬元按揭貸款案,兩人同被控兩項欺詐罪。陳凱港周五(19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欺詐罪罪成,另前督察汪浩毅面對的第一項欺詐罪成,第二項欺詐無罪。
辯方早前曾指,陳出版著作及接受媒體訪問,不可能隱瞞警察身分申請按揭,官裁決時反駁,指陳的警員身分不是人所共知的程度,認為他並非一般公眾熟悉的知名人士;且他申請時沒提交警察糧單及申報自己警司的月入,故裁定罪成。
至於次被告曾支付陳在其公司任職的「花紅」,官指時間與陳辦理東亞銀行的貸款接近,故裁定一罪罪成;另因沒證據顯示他知悉陳辦理華僑貸款申請,故另一項欺詐無罪。兩人還押至 5 月 17 日求情及判刑,期間為兩人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依次為陳凱港(50 歲)及汪浩毅(49 歲,商人)。兩人同被控於2019 年5 至 12 月隱瞞陳凱港任職警司,向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及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訛稱陳凱港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及陳凱港胞弟陳凱俊受僱於新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使東亞銀行及華僑永亨批出兩筆2,154.9 萬及 480 萬元貸款。
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李希哲代表;陳由大律師霍健明代表,汪由大律師沈仲平代表。據了解,陳被捕後已被停職。
官:辯方指代理人偽冒說法不成立
暫委法官王證瑜裁決時引述辯方說法,指兩名代理人處理涉案貸款申請,偽冒陳的簽名,以獲得約 45 萬元的服務費。官直指,辯方沒有證據,證明代理人會為了獲得服務費而偽冒,說法不成立。
官亦不同意,辯方指涉案代理人的做法,是讓陳在空白表格上簽名,認為代理人需要與陳會面,便毋須提供空白表格。
官:陳申貸款時沒提交警察糧單
官續稱,陳海港申請貸款時,報稱自己任職由次被告妻子持有的「出眾資本有限公司」,沒提交警察糧單及申報自己的警司月入為 15 萬元。雖然他在貸款申請表曾夾附稅單,顯示他 2017 至 18 財政年度,月入約 15 萬元,但他申請貸款時為 2019 年,且沒有反映其警司月入。
另外,即使陳在開設銀行戶口時,有申報為公務員,但開戶與申請貸款並不相同;並指涉案文件的資料必然由陳提供,顯示陳是受僱於「出眾」。
官:陳警員身分非人所共知
對於辯方表示,陳曾出版著作,如《黑夜微光》、《小王子遇上醋黑豆》,及接受媒體訪問、曾遭起底等,故不可能隱瞞其警司身分申請按揭。官反駁,陳的身分不是人所共知,並非一般公眾熟悉的知名人士。
官指,沒證據顯示銀行知悉陳的警員身分,而東亞、華僑均提及,若知陳提供虛假、誤導或不齊全資料申請貸款,便會拒批;指陳是隱瞞其警司身分,向東亞銀行、華僑永亨信用財務申請按揭貸款,裁定他兩項欺詐罪成。
官:次被告不修改轉帳理由不合理
至於次被告汪浩毅,於案中向陳發放「出眾」花紅。汪聲稱,因 2019 年起頻繁離港外遊,故改以「自動轉帳」支付花紅,惟滙豐網上銀行系統只有「薪金」選項作轉帳理由,不知道陳凱港申請貸款事宜,陳的相關就業證明書亦非「出眾」發出。
官反駁指,紀錄顯示他並非經常不在港,又指修改轉帳理由,只需要到中小企中心處理,惟汪以忙碌、社會混亂及出現暴動為藉口,沒有作出修改,做法不合理。就汪認為使用「薪金」選項沒有問題,官亦不同意,稱會涉及稅務事宜。
官指次被告助陳申請東亞貸款
官又提及,汪向陳轉帳「出眾」花紅,根據股東協議,每季不少於 22.5 萬元;但後期變成每月向陳轉帳 24.5 萬元。當轉帳金額改至 24.5 萬元時,亦由轉帳至陳的匯豐銀行戶口,改為轉帳至陳的渣打戶口,而陳任職警司的支薪戶口正是匯豐。另陳是在 2019 年 7 月辦理東亞銀行的貸款,此前陳已至少連續 3 個月獲發渣打月結單。
官認為,陳申請東亞銀行貸款,與提高花紅金額、改轉帳至渣打戶口的時間接近,故認為汪是知悉陳凱港向東亞申請貸款,並有協助,裁定首項欺詐罪成。
至於次控罪涉及的華僑銀行貸款,官指,沒證據顯示汪知悉陳當時辦理申請,亦沒證據顯示,汪與新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有關及知悉金錢往來;裁定無罪。
開案:陳凱港隱瞞警司身分
獲批逾 2,600 萬按揭貸款
根據開案陳詞,陳凱港被指分別就大埔及東涌兩個物業,向東亞銀行、華僑永亨信用財務申請按揭貸款,其中一筆貸款與其胞弟陳凱俊一同申請。陳凱港涉在貸款文件中,沒申報自己為警司,月入連津貼約 15 萬元,卻報稱為汪浩毅妻子持有公司「出眾資本」的總經理,而汪每月會「自動轉帳」 24.5 萬元「薪金」予陳。
東亞、華僑最終向陳凱港及其胞弟批出逾 2,100 萬元及 480 萬元貸款,陳凱港利用部分款項還債。陳凱港警誡下表示,當時交由他人代辦貸款申請,不知對方向銀行提供甚麼文件,亦沒簽署申請表。
DCCC13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