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隊目涉3度虛報火警等囚5周 官斥沒以身作則 准保釋候上訴

消防隊目涉3度虛報火警等囚5周 官斥沒以身作則 准保釋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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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被告為家庭支柱 定罪屬嚴重懲罰

辯方求情指,被告背景報告正面,引述求情信指被告是「非常好嘅丈夫、兒子、爸爸」。

辯方指,被告任職消防員 20 年,定罪對他已經是很嚴重的懲罰,將失去工作、長俸,家人亦須搬出宿舍,在這樣的經濟情況下,加上年紀所限,被告更換工作並不容易。辯方續指,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太太是家庭主婦,兒子現於英國就讀大學一年級,或因案件帶來的經濟壓力而迫於退學回港就讀,太太則需尋找兼職,強調「定罪已造成一定的經濟懲罰」。

辯方又指,被告明顯是一時意氣用事、衝動及失控,他尊重裁決,希望法庭考慮事件並非惡作劇,或與政治背景有關的非法行為,僅因一時的泊車問題引致不幸事件。辯方冀法官考慮被告任職消防員,對社會有極大貢獻,予以輕判。

官斥沒以身作則 浪費人力物力

裁判官屈麗雯指,看過被告的背景報告,看不到他有悔意,惟接納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紀錄、背景良好,且奉公守法,擁有正當職業,理應好好珍惜,但因本案前途盡廢,「影響屋企人實在可惜」,相信干犯本案與其良好品格不符、重犯機會低,定罪對其懲罰相當大。

官另考慮本案嚴重性,指涉及 3 次虛報,浪費大量人力物力,被告身為消防隊目,必然知道後果,行為令消防員疲於奔命,甚至有消防員需要跨區出動。被告身為消防員,卻沒以身作則,令處方抽調大量寶貴資源,影響工作。

官認為非即時監禁不能反映嚴重性,3 罪各以監禁 6 星期為量刑起點,因行為良好減刑至判囚 5 星期,3 罪刑罰同期執行。

辯方申請就刑罰上訴獲批,准擔保等候上訴,保釋條件為 2 萬元、不得離開香港、居住報稱地址和每周到警署報到 3 次。

同案被告早前認罪囚 4 周

被告劉浩殷(45 歲,消防隊目),被控 3 項虛假火警警報罪及 1 項導致警力的浪費罪,指他於 2023 年 5 月 17 日,在香港向筲箕灣消防處虛報,聲稱東區醫院的火警警報被啟動;同日再向同一消防處虛報有人被困於筲箕灣一幢住宅大樓內升降機,及有人從筲箕灣一商場躍下,而後者致警力浪費。

消防處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指已按既定程序,將該名人員停職,重申重視屬員的紀律和操守,對每宗違法及違紀個案必定嚴肅處理。

另同案被告為李育菁(34 歲,文員),她早前承認各一項虛假火警警報、導致警力的浪費罪,判囚 4 周,獲准保釋待刑罰上訴

ESCC253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