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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冒客收錢」騙至少186萬美元 瑞銀前高級員工認4罪判囚7年

涉「冒客收錢」騙至少186萬美元 瑞銀前高級員工認4罪判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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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 42 歲的瑞銀集團高級員工,被指利用瑞銀向客戶發還款項的計劃,自己改為與客戶同名,然後開設銀行戶口「冒客收錢」,騙取至少約 186.7 萬美元(約 1,456 萬港元),部分款項用於購買勞力士鐘錶等。他周二(7 日)在高院承認盜竊及洗黑錢等 4 罪,被判囚 7 年。

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指,行騙計劃經被告精心設計,而被捕時他正出發赴倫敦,顯然有意逃離香港,與其身在英國的妻子等共享犯罪得益;另指案情涉海外元素,判刑需顧及維護香港銀行體系完整性。

辯方求情時則稱,被告因疫情感到工作不受保障而犯案,現已感後悔,又稱因本案難重操銀行故業,還押期間遂修讀營養學相關課程,並在獄中歸信主。

官:行騙計劃經精心設計
擬逃海外享受成果

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判刑時指,被告所犯的盜竊罪涉違反誠信,他濫用身為瑞銀專案主管的身分從中得益,行騙計劃亦經其精心設計,例如曾數次改名開設新的銀行戶口處理竊款,以及用款項購買奢侈品。

官又指,被告被捕時正從香港機場出發赴倫敦,顯然有意逃離香港,與其身在英國的妻子和他擬攜同赴英的狗隻共享犯罪得益(enjoy fruits of his theft together with his wife and dog)。

官續指,其干犯的洗黑錢罪牽涉海外匯款,涉及國際元素,判刑需考慮維護香港銀行體系完整性。官最終在考慮認罪扣減及量刑整體性後,就 4 項控罪合共判囚 7 年。

求情:恐無法重返銀行業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因疫情感到工作不受保障而犯案,現已感後悔;又提及被告父親早逝,母親所患抑鬱症在其被捕後趨嚴重。其美好前途已因本案盡毀,恐無法返回銀行業,故還押時修讀營養學相關課程進修,並在獄中歸信主。

被問及被告妻子為何未有到庭,被告解釋稱因其妻簽證限她首年須全年逗留當地。

案情:利用發還款項計劃
改與客戶同名「冒客收錢」

案情指,瑞銀集團在 2020 年初,推出向客戶發還超收款項的專案項目,而被告林忠耀在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為該專案小組的主管,同時為瑞銀的聯席董事(associate director)。

就被告所涉兩項盜竊罪,案情指瑞銀在 2020 年 11 月,發現經該專案發還的金額有異,內部調查後發現小組在 2020 年 3 至 10 月,至少有 46 次經香港或新加坡分行發還支出,明顯與瑞銀及其客戶無關,涉款達 103 萬美元,而當中有 5 筆款項直接存入被告的兩個個人戶口,其餘 41 筆款項則存入 8 個鐘錶或手袋零售商人或公司。

案情續指,翻查紀錄,被告曾兩度改名為瑞銀客戶的姓名,並向 3 間非瑞銀銀行以其新名字開設戶口,然後再改回自己原名林忠耀。控方指控被告利用瑞銀系統,追蹤客戶資料及款項,並更改受惠客戶資料,把款項傳至被告指示的戶口。

控方指,至於存入鐘錶或手袋商人或公司的款項,實情是被告購買奢侈品所支付的費用,當中無一與瑞銀發還專案相關。其後被告向另一公司放售兩隻奢華鐘錶,涉款約 83.7 萬港元。

案情:收款後即轉走並取消戶口

就兩項洗黑錢罪,案情指被告改名、在南洋商業銀行開設戶口後,收到包括瑞銀在內的匯款,隨即提款及匯至海外,並在 2020 年 10 月 31 日取消戶口。而被告在案發前已起用的個人戶口,則收到 40 筆由其妻存入、合共約 440 萬港元的款項;同時期,其妻戶口獲 35 筆不知名者匯入存款,涉及約 227 萬港元。相關總金額為約 513 萬港元、7,000 美元及約 30 萬英鎊。兩個戶口均由被告全權控制。

案情又指,被告案發時月入約 7.7 萬港元,他和其妻的銀行收支紀錄,與被告月入並不相稱。被告最終在 2020 年 12 月 3 日,擬經香港機場離境時被捕,當時他攜有英國准予居留及准予移送狗隻的相關文件,另有 100 多隻勞力士手錶序號及標誌牌(Serial no. tags and green tags),當中 6 隻經前文提及的鐘錶零售商人或公司購買。

被告被控 4 罪

被告林忠耀(現年 42 歲,無業)被控盜竊罪及洗黑錢罪各兩項。兩項盜竊罪指他 2020 年 3 月 13 日至 10 月 27 日,及同年 6 月 1 日至 10 月 27 日,分別在香港偷竊瑞銀集團約 83.7 萬美元及約 103 萬美元。

兩項洗黑錢罪指他 2020 年 5 月 28 日至 10 月 31 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 KOH Pang-an 的名義,在南洋商業銀行持有的兩個銀行帳戶號碼內合共約 16 萬港元及約 31 萬美元款項;及同年 5 月 13 日至 12 月 8 日,以 LAM Chung-yiu 名義,在滙豐銀行持有一個銀行帳戶號碼內合共約 513 萬港元、7,000 美元及約 30 萬英鎊,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HCCC9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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