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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唱高散貨」操縱股市 24人被控串謀詐騙等罪 控方再申押後半年獲批

涉「唱高散貨」操縱股市 24人被控串謀詐騙等罪 控方再申押後半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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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名男女包括證監會持牌代表及負責人,被指涉「唱高散貨」投資騙案,被控串謀詐騙、洗黑錢等多項控罪,周三(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控方指已索取法律意見,本案將交付至高等法院處理,惟申請押後半年,指仍需時錄口供、調查銀行資金流動等,又透露需再錄取逾 100 份口供,以及調查逾 300 個銀行戶口。

辯方反對,其中資深大狀清洪指,控方已有逾兩年時間調查,不可一而再再而三押後,致被告人身自由受限。裁判官崔美霞最終准押後至 2024 年 4 月 10 日再訊,但強調要加快進度。

控方申押後
稱需時錄口供、調查

裁判官崔美霞甫開庭關注,事件涉及 6 案件、共 24 名被告,問控方會否申請合併案件。控方稱暫未有申請,但指已為 6 案索取法律意見,均會交付至高等法院處理,現望向法庭申請押後半年,以候進一步調查,包括銀行資金流動等及錄取口供。

其後在官追問下,控方稱需錄取的口供暫訂有 264 份,早前於案件押後期間已錄取 156 份,尚餘 108 份待處理。另有 367 個銀行戶口需處理,目前已調查 43 個,尚餘 324 個,因此有必要押後 6 個月。

辯方反對指已多度押後
被告人身自由受限

首案涉及 13 名被告,分別為譚中維、譚思亮、郭偉良、陳佳申、許家進、江珍、譚紹亨、張秀媚、繆志誠、周惠珍、林志光、鄭和標、李寶平。翻查證監會「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的公眾紀錄冊」,譚中維、郭偉良、陳佳申、許家進同名者曾為或現為持牌人代表。

代表譚中維及江珍的資深大律師清洪,率先反對控方再押後半年的申請,稱譚中維早於 2021 年 9 月被捕,他其後踢保,再在 2022 年 9 月被重新拘捕及起訴,當時控方已申請押後 7 個月至 2023 年 4 月,但在 4 月時,控方再申請押後至今,認為控方不可一而再再而三押後(this cannot go on forever),致被告人身自由受限。

清洪又指,控方已有超過兩年時間調查,質疑何需再額外 6 個月,望法庭就算批准押後,亦應縮減至 3 個月,其後不應再批准押後。另若法庭批准押後,會對控方提出訟費。大部分被告均稱採納清洪陳詞,反對控方再申押後。

官批准指本案規模大
促加快進度

崔美霞聽取雙方陳詞後,指考慮本案規模大、需時調查,遂批准押後本案,但強調長期押後並不理想,要求控方加快進度。

本案中,譚中維、譚思亮被控一項串謀詐騙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在證券交易中,意圖欺詐或欺騙而使用計劃」;譚中維、譚思亮、郭偉良、陳佳申、許家進被控一項串謀及屬交替的「串謀在證券交易中,意圖欺詐或欺騙而使用計劃」。

譚中維、譚思亮、江珍、張秀媚另分別被控五項、六項、三項及兩項洗黑錢罪。譚中維、江珍另同被控兩項洗黑錢罪。譚紹亨、繆志誠、周惠珍、林志光、鄭和標、李寶平各被控一項洗黑錢罪。

辯方指未獲控方披露文件
要求記錄在案

另一宗涉 6 名被告案件,分別為謝堯中、胡漢璋、張澤浩、吳嘉文、曹偉深、胡峻銘。翻查證監會「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的公眾紀錄冊」,胡漢璋、張澤浩、曹偉深同名者為證監會持牌代表或持牌負責人。

曹偉深一方要求法庭記錄在案,指被告由被捕起計事隔半年,尚未收到控方文件。控方回應稱文件仍正不斷增加,若要索取文件,或會以「逐啲逐啲」的方式提供,「如果想係咁嘅方式,都可以安排」。官著控辯再行處理。

本案中,謝堯中、胡漢璋、張澤浩,同被控一項串謀欺詐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在證券交易中,意圖欺詐或欺騙而使用計劃」;謝堯中、胡漢璋、吳嘉文另同被控一項串謀欺詐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在證券交易中,意圖欺詐或欺騙而使用計劃」;謝堯中、曹偉深另同被控一項串謀洗黑錢罪;胡俊銘另被控一項洗黑錢罪。

部分被告稱
會爭議錄影會面自願性

另一涉兩名被告案件,分別為王彥寧、謝宜鈞。辯方稱二人均會保留警誡、錄影等的自願性爭議,「因為錄影會面係誘導、虛假、誤導陳述同埋不公平情況之下錄取」,另指兩名被告已多次向控方要求索取文件,指庭上得悉控方已錄取逾 150 份口供,但一份也沒向兩被告披露。

控方回應稱該批口供是以全數 6 案計,未必涉及兩名被告。辯方則稱望控方盡快提供相關文件。案中王彥寧、謝宜鈞分別被控一項洗黑錢罪,謝另被控一項串謀洗黑錢罪。

證監會稱「唱高散貨」
屬操縱股市手法

餘下 3 案各有一名被告,分別為譚紹祺、周志民、梁仲彞。譚被控兩項串謀詐騙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在證券交易中,意圖欺詐或欺騙而使用計劃」,另被控一項洗黑錢罪。

周、梁各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在證券交易中,意圖欺詐或欺騙而使用計劃」。

證監會 2022 年 11 月發新聞稿指,「唱高散貨」屬操縱股票市場手法,其中集團會人為推高某上司公司股價,再高價拋售股票予其他投資者,集團成員則沽貨獲利,令接貨投資者蒙受損失。其中集團會利用社交平台誘使沒戒備投資者買入股份。

ESCC1927/2022、ESCC2344/2022、ESCC758/2023、ESCC775/2023、ESCC828/2023、ESCC88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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