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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市政協公司董事被指騙中銀4,300萬元信用證 串謀詐騙等4罪全不成立

曾任市政協公司董事被指騙中銀4,300萬元信用證 串謀詐騙等4罪全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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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市政協常委及委員、成衣製造公司「茂榮實業」董事李謀任,被指詐騙中國銀行約 4,300 萬港元信用證,經審訊後周二(30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串謀詐騙及洗黑錢等 4 罪全部不成立。

暫委法官陳永豪裁決時指,不接納控方兩名特赦證人為誠實可靠證人,不能靠二人口供作穩妥裁決,而被告口供可能為事實,即他有可能相信「茂榮」及供應商之間的交易真實存在。官指,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無罪。

法官另提到,本案 4 罪於性質上,洗黑錢罪罪成與否,取決於首控罪串謀詐騙是否罪成。只要串謀詐騙罪成,其餘洗黑錢罪均會罪成。
法庭拒納兩特赦證人口供

暫委法官陳永豪在書面判詞指,要串謀罪成,須證明被告清楚知道涉案 3 張銀行信用證,並不涉及真正的交易基礎。控方就此,依賴兩名特赦證人舉證。由於法庭拒納二人證供,故控方的立論或案情是「無靠可依」。

判詞續指,據辯方呈上的文件,法庭接納辯方案情可能為真,又表示本案重點在於被告是否對串謀知情及參與其中,但法庭經分析後未能肯定,最終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判詞亦解釋,不接納兩證人口供的原因,指首名證人、「茂榮」會計文員黃燕玲,負責準備「信用證」申請文件。她供稱按被告指示,為「茂榮」申請「信用證」,以付款予紗線中間貿易商「怡東」。

控方則稱,此致中銀於 2018 年 8 至 10 月,3 次向「怡東」發放近 560 萬美元(約 4,300 萬港元),而兩公司之間的買賣交易,沒如報稱般發生過。

公司會計證人認供假料予廉署
官指有卸責予被告之嫌

法官分析指,黃除了職責有限、不知供應商「回款」予「茂榮」原因外,她作供時就不同事項,都出現不同版本,其中就毛料等交易貨物資料來源,黃盤問下承認自己向廉署提供虛假資料,「這實在令法庭無法接納她是可信可靠的證人」。

而就準備信用證文件上,法官稱觀察到黃的證供上「有隨意把責任推到被告人身上之嫌」。另就與第二證人、「怡東」獨資東主廖東民會面時,席上有否人提「隔一隔」第三方轉錢給「茂榮」,黃經再三盤問才承認沒人提過,事後澄清是「會錯意」。

但官指出,有非常深刻印象,黃當時反應「完全是隨意地找個藉口」,並直言經考慮後,「任何她聲稱是被告人向她作出的指示,本席都不能確認為合信或可依賴的證據」。

官指供應商東主
「故作無知」、「推卸責任」

至於另一名證人、供應商「怡東」的獨資東主廖東民,供稱 2018 年 7 月,被告約他見面,要求他為「茂榮」開信用證「轉一轉數」,並承諾會向廖支付代理費。

法官指,廖有關與被告會面的證供前後不一、自相矛盾,其中在他第二份證人口供中稱「當時從未認為該計劃是在騙取銀行的分錢,更沒有想過該計劃會是非法的」,與無損權益口供、主問說法均不相符。

法官認為,廖的口供「難以置信至極」,認為他是「故作無知,在不同的情況下推卸責任」。

另外,廖庭上供稱,被告沒提涉案百多萬元是指港幣還是美元,亦與無損權益口供有出入。法官批評,他證供有眾多混亂版本,「作供時不斷改動他的謊言…完全是在編作證據,毫無可信可靠性」。

被控串謀詐騙、洗黑錢約 4,300 萬港元

被告李謀任(59 歲,董事),被控於 2018 年 7 月 28 日至 10 月 10 日期間,與「茂榮實業」的僱員黃燕玲,及供應商「怡東環球發展有限公司」的獨資東主廖東民,一同串謀詐騙中銀香港,不誠實地向中銀香港申請發出 3 份以該供應商為受惠人的信用證,但明知並無關於該等信用證的真正基礎商業交易,以及出示包括發票及貨物收據的虛假文件,以支持該 3 項信用證申請,致使中銀香港向該供應商支付 5,591,845 美元。

被告另被控於 2018 年 8 月 22 日至 10 月 10 日期間,在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泛太平洋時裝」一個銀行帳戶內 3 筆總值 5,556,607.11 美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是可公訴罪行得益的情況下,仍處理該款項。

李曾任市政協常委、委員

據報道,李謀任於 1992 年創立「茂榮集團」,主要客戶有 H&M、Levi’s、Zara 等,在內地設有 12 間廠房,員工人數達八千, 集團由最初的成衣製造發展至現時的紡織、設計、生產、出口貿易及內地營銷等綜合企業。

他在 2010 年前獲頒第 12 屆「世界傑出華人獎」,據《文匯報》當年報道,他曾任廣西貴港市政協常務委員、廣東河源市政協委員及連平縣政協常務委員。

DCCC7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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