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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男女被指安排 12 宗假結婚 串謀詐騙等罪成 官不接納被告稱受入境處人員威迫

中年男女被指安排 12 宗假結婚 各 5 項串謀詐騙等罪成 周二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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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中年男女被指於 2014 年至 2019 年間,以高達 20 萬元報酬, 利誘 12 名港人與內地人假結婚,使內地人成功來港。兩人被控串謀詐騙、串謀作出虛假陳述等共 20 罪。

兩人周一(27 日)分別被區院法官祁士偉裁定,各 5 項「串謀詐騙」罪成,男子另 1 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亦罪成,押後至周二(28 日)下午求情。

判詞提及,兩被告聲稱「被迫拒絕」參與認人程序,並稱在入境處職員的「威迫誘使下」簽署文件確認,但法官拒絕信納,指控方證人可信,又指不能理解被告為何從未作投訴。
案情指兩人以廣告招攬假結婚  辯方指證據不足

案情指,兩人於案發的 6 年間,透過 Facebook、報章廣告,招攬香港人與內地人「假結婚」,提供 3 萬至 20 萬元報酬,指示香港男子向入境處申請「無結婚紀錄證明書」、簽署結婚聲明,並在出生登記簿訛稱自己是嬰兒生父、辦理探親簽證及單程證,以及預約醫院分娩服務等,使懷孕的內地女子成功來港。

在審訊中,兩名被告沒有作供。辯方不爭議涉案的香港男子曾經結婚,以及案中的「妻子」曾獲取上述文件。但辯方指,該些「妻子」的證供,不能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兩名被告曾犯下本案罪行。

官:關鍵證人在相片中認出被告

法官指出,辯方審訊時沒有與控方相異的辯方案情,主要依靠在盤問中挑戰控方證人的口供,例如指「假妻子」無法精準說出曾與誰人會面、酬金是否以分期方式繳付等。

但法官認為證人的記憶不是完全準確亦不稀奇,這些錯誤無損證供整體可信性,加上所有關鍵證人都能在相片認人時,辨認出兩名被告,因此裁定兩人罪成。

被告聲稱受入境處人員威迫 官拒接納

判詞提及,兩名被告聲稱在入境處羈留時,曾「被迫拒絕」參與認人程序,並在入境處職員的「威迫誘使下」簽署文件確認。其後,認人程序改以照片形式進行。辯方遂指,該些文件及相片認人的結果都不應呈堂。

被告又指稱,入境處人員曾告訴他們如果不簽署,就不得離開、打電話、見律師等,又指有人曾告訴他們簽署該些文件能「節省時間」。

但法官拒絕信納,指控方證人可信,而且不能理解若被告的指控屬實,為何從未即時作出投訴。因此裁定文件及相片認人的結果可呈堂。

兩人共被控 20 項不誠實罪行

兩名被告依次為陳景偉(44 歲)及施云平(50 歲),陳被控 15 項串謀詐騙、串謀作出虛假陳述等罪;兩人並共同被控 4 項串謀詐騙;女被告則另被控 1 項詐騙罪。兩人否認所有控罪。

DCCC 559/2019;DCCC 846/2019;DCCC 276/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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