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押者串謀探監者冒簽索償案 控方質疑入稟狀無提住所被警打 被告庭上痛哭

還押者串謀探監者冒簽索償案 控方質疑入稟狀無提住所被警打 被告庭上痛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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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由外聘大律師梅松代表,案件由裁判官彭亮廷審理。

庭上錄音顯示被告稱
「要簽嘅時候是旦撩一筆」

控方播放荔枝角收押所 CCTV 及錄音,顯示認罪顏學健於 2023 年 2 月 24 日探望張家俊,張指在收押所內無法處理民事訴訟文件,著顏「叫契媽搵好晒(文件),隊返畀我簽名,我申請咗緊急 case,好撚緊要」﹐稱在 3 月 7 日前將「申請訴訟嘅嘢,出面玻璃房隊入嚟,我簽完,畀返你,總之一式三份,畀我、卓為同文仔」。

3 月 1 日,顏學健再探訪張家俊,顏稱傳訊令狀等文件需要簽名,張回應「出面啲人都知我簽名咩樣㗎,簽返咪得囉」、「屌!寫一個簽名,搞撚咗兩個禮拜」。張又稱「A 潦草,求其撩個⋯邊個得閒幫我撩,撩個 A 乜乜乜乜」、「喺出面係唔使簽嘅,要簽嘅時候咪是旦撩一筆囉,我認個簽名係我咪得囉」、「要簽名嘅,幫我簽鳩咗佢就得」,顏回應「好吖好吖」。

張再著顏「你可以幫佢哋搞埋,周皓文嗰啲」,顏回應「我唔知佢哋點簽喎」,張則指「是旦簽個囉,佢認個簽名就得」,顏回應「好好好,我問吓契媽先」。

3 月 6 日,另一認罪被告林明儀探望張的 CCTV 顯示,林稱稍後會去交表,等候排期,並會影印文件,其中一份會交給張,期間鏡頭一度放大拉近林手上的文件,文件顯示被告是「Hong Kong Police Force」。

林同日探望被告何卓為,林對何說「總之要改個地方就係咁撩吓啦」,何答「係」。林又問更改身份證號碼、地址等資料有沒有問題,何答「冇問題」。

被告供稱預先在索償文件簽署
以備不時之需

裁判官彭亮廷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辯方指兩名被告均會作供。張家俊供稱,自 2020 年 3 月開始在荔枝角收押所還押,2023 年 3 月 6 日入稟向警方索償,指控數名 C2(2) 隊警員在 2020 年 3 月 7 日拘捕他時,在屯門住所毆打他至左腳膝蓋骨折、胸部創傷。他亦知道索償期限為事發後 3 年,最終在期限的最後一天入稟。

張稱,因還押無法親身處理索償案件,2023 年 2 月初至中旬,有律師將入稟狀、數份人身傷亡控告案例等文件寄給他,被告林明儀在 2 月 23 日送入索償文件,他在 3 月 3 日將文件交予對方,並在文件部分位置預先簽署,「以備佢不時之需」,方便刪減內容。

張確認,由他親自簽署文件。至於入稟狀造成的傷害、申述資料、地址等內容,張稱因為「唔識」,部分內容請隔壁倉囚友協助填寫,自己再簽署作實。

辯方亦展示林明儀在 2023 年 2 月探訪張的錄音騰本,張問「唔係出邊幫我哋做都得嘅咩?」林反問「要簽名又盛,點幫你做呀?」張估計林誤解他需要幫忙的意思,「唔係話要去到做犯法嘢咁嘅意思,只不過我低估咗個程序,原來要本人親自去填寫」。

控方質疑入稟狀無提住所被毆
被告:沒心理準備想起創傷回憶

控方盤問時指出,入稟狀並非在荔枝角收押所內撰寫,而是有人在外面替張寫,入稟狀當中的日期更改、簽署,亦非由張處理及簽名;張一概不同意。

針對入稟狀的內容,控方指陳庭上供稱在屯門住所被毆打,但涉案入稟狀只提到他在青山警署被毆打,張稱「我唔想諗起」。控方指,張控告香港警務處、想索償幾百萬元,卻不欲想起案發事件?張回答「比起幾百萬﹐我會在乎我單案件,還唔還到我一個公道」。

控方再指,若張想還公道,應向法庭道出案發地點。張表示,他的確在青山警署內被毆打,「家中打斷隻腳、家中廁所打心口、手踭批頭,喺青山警署都俾人打」。控方質疑,若涉案入稟狀由張撰寫,他必然會提及在屯門住所被打斷腳?張回答:「我心理狀況係必然唔想諗起,如果唔係你問我⋯有啲嘢係唔想記起」。

控方再質疑,根據收押所錄音,張亦有跟兩名認罪被告提及被打、患抑鬱,「似乎你完全冇難度講起(被打事宜)?」張稱「因為你唔係俾人打嗰個,所以你唔會諗返起,你唔會覺得俾人打係幾痛苦嘅事」。控方指,人身傷亡賠償取決於傷勢,但張不提及在住所被打?張稱,認為可以後補資料,又指「有陣時未有心理準備,去諗返起啲創傷回憶」。

控方問,張在青山警署被毆打,就不是創傷回憶?張稱「冇嘢嘅,打幾巴啫」,其後脫下眼鏡哭泣、摸頭。裁判官見狀稱:「見到佢精神狀況唔係好好」,著張先休息。張返回犯人欄內,仍彎下身子痛哭,裁判官批准辯方就被告精神、心理狀況,向他索取指示。

WKCC257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