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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四度與胞妹發生性行為 30歲男承認4項亂倫罪 判囚6年半

涉四度與胞妹發生性行為 30歲男承認4項亂倫罪 判囚6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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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事主患逼害妄想、抑鬱
現尋死念頭

被告 T.T.C.(現 30 歲),承認 4 項亂倫罪,即身為男子,於 2017 年至 2019 年 12 月期間,在香港小西灣某單位,四度與 16 歲以下的女童 X 性交,而他知道女童 X 是他的妹妹。

法官陳仲衡引述事主的創傷報告指,被告及其父母時常以暴力對待 X。X 事後受嚴重影響,包括有尋死念頭、逼害妄想和抑鬱症狀等,令她無法正常上課。

官又指,X 曾向母親投訴,但母親卻視若無睹,指生活艱難,著 X 忍耐,又指其「丟臉」,要求 X 撤銷口供;X 最終向駐校社工揭發事件。

官:須判阻嚇刑罰撫平傷痛

報告又指,X 後悔沒以武力反抗被告,自覺失去家庭,在案發後不再與母親聯絡,對母親認為其製造麻煩感傷心。

報告另指,X 因被漠視及家暴,事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不再信任及恐懼男人,活於恐懼中,看到與被告身形相近的人時,亦會感到驚恐,擔憂遭被告報復。X 日後將獨自生活,需持續接受治療。

法官指,被告較 X 年長 9 年,於 2017 年至 2019 年四度與 X 亂倫,過程中沒使用安全套,亦無射精。官指被告「佔便宜」而犯案,拒納辯方所指兩兄妹感情要好,指不符報告內容。而其母著 X 忍耐和撤控,亦加深傷害。

官指,被告違反基本倫常道德和家庭結構,判刑須具阻嚇性,以撫平 X 的傷痛。就 4 項亂倫罪,官各以 6 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減刑,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下,終判囚 6 年半。

案情:首次性交時事主為 14 歲

案情指,女童 X 於 2004 年 8 月出世;被告為其哥哥,於 1994 年 11 月出世。被告於 18 歲畢業後從內地來港,與母親及 X 居住於小西灣某單位,而父親則於 2017 年中離世。

2017 年至 2019 年某日,被告與當時 14 歲的 X 在家中沙發上看電影,由於沙發較小,兩人靠得較近,被告聲稱自己有性慾及其性器官有反應,故對 X 作出曖昧行為,目的是為「佔便宜」,即與 X 性交。被告曾嘗試以陽具插入陰道但不果。

被告其後躺下,將 X 置在身上,X 將被告的陽具放入其陰道性交,為時約 10 至 30 分鐘,期間沒有使用避孕套或射精。被告認為,X 沒有拒絕因為不知道他做甚麼。

案情:被告與事主其後另 3 次性交

2019 年 11 至 12 月某日,被告與女友分手後,被告與 X 一同看短片並有身體接觸,致被告有反應,X 其後為被告手淫,兩人並有性交,過程約 30 分鐘。另外兩次均發生於 2019 年 12 月某兩日深夜時分,兩人先有身體接觸,再發生性行為,被告過程均沒有使用避孕套或射精。

案情續指,兩人事後因曾爭執,沒有再發生性行為。被告於 2021 年 12 月 20 日晚上於小西灣廣場被捕,警誡下稱「阿 Sir,我係有同佢發生過性關係」,並在 3 次錄影會面交代上述事件。

HCCC21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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