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懲教助理被指 2020 年縱容在囚人士持有及使用手機,並多次為對方買煙,共 5 人被控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案中兩人早前認罪,判囚 6 至 7 個月,其餘 3 人包括一名懲教職員、一名囚犯及一名釋囚不認罪,經審訊後兩罪罪成,周二(8日)在區域法院接受判刑。
法官謝沈智慧表示,本案案情嚴重,涉違反監獄制度,其中懲教助理違反信任,更主動協助在囚人士跟進手機信號接收問題,判囚 18 個月。至於案中的在囚人士,官指他參與本案兩項串謀,曾指示其他被告行事,反映其主腦角色,判囚 24 個月;另一釋囚則負責設立涉案的 WhatsApp 群組,協助推行串謀,被判囚 9 個月。
官:本案不涉延誤
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引述被告背景,指懲教助理楊敬倫現年 47 歲,沒案底,與妻子離婚,並指他因本案及其他家庭問題,精神受困,患上適應障礙症。
至於王帝俊現年 32 歲,有 3 項與毒品有關的案底,現就另案服刑中,釋囚張銳明則現年 40 歲。辯方求情時指,希望法庭因本案曾多度延後而獲酌情減刑。官反駁稱,每次押後均有醫療證明,指本案不涉延誤。
官:本案案情嚴重
懲教助理涉違反信任
官稱,本案涉及兩個串謀,第一個是針對一級懲教助理楊敬倫及在囚人士王帝俊;第二個串謀針對二級懲教助理李浩維、在囚人士王帝俊、釋囚張銳明及林翰祺。
官指,本案案情嚴重,被告違反監獄制度,又指楊敬倫涉違反信任,並指他比同案另一被控告的懲教助理李浩維職位更高,楊亦採取更主動的行動,包括協助王帝俊跟進手機的信號接收問題。官又指,監獄內禁止使用手機有很多原因,包括保安考慮等,指本案完全違反有關目的。
官又拒納辯方指本案僅個別事件,指王曾指示楊跟進信號接收問題,而楊跟從指示,反映他知悉王管有手機。官下令楊判囚 18 個月,指他受審後定罪,沒有悔意,沒有其他扣減理由。
官:在囚人士王帝俊為主腦
至於在囚人士王帝俊,官指他參與本案兩個串謀,曾經指示楊敬倫及其他被告行事,反映其主腦角色。官續指,他在服刑期間長時間犯案,最終就兩罪各以判囚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 24 個月。
至於釋囚張銳明,官指他負責設立涉案的 WhatsApp 群組,協助推行串謀,亦有購買香煙並指示同案被告李浩維協助傳達香煙,判囚 9 個月。
2 人早前認罪判囚 6 至 7 月
本案被告依次楊敬倫(43 歲,一級懲教助理)、李浩維(26 歲,二級懲教助理)、王帝俊(28 歲,前稱劉燕俊)、張銳明(36 歲)及林翰祺(23 歲)。楊敬倫、李浩維事發時均駐守塘福懲教所,王帝俊、張銳明及林翰祺則是該懲教所的在囚人士,張及林分別於 2020 年 5 月及 9 月出獄。李浩維及林翰祺早前已認罪,被判囚 7 個月及 6 個月。
楊敬倫和王帝俊被控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7 月 16 日至 10 月 23 日,串謀使塘福懲教所維修組的主管楊敬倫,縱容王帝俊於懲教所未經授權管有和使用一部手提電話,以及協助王帝俊改善於懲教所使用該部手提電話的儲值卡信號接收情況。
李浩維、王帝俊、張銳明及林翰祺,另被控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們在同一時間,串謀使作為塘福維修組主管人員助理的李浩維,縱容王於塘福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一部手提電話,以及為王將未經授權的香煙引進塘福。
王帝俊另獨自面對一項串謀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涉在 2020 年 8 月 18 至 20 日期間的一個囚倉違反《監獄規則》,當懲教署進行博彩活動的調查中,由他人代表自己承認是參與者。
DCCC29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