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懲教助理被指 2020 年縱容在囚人士用手提電話,並多次為對方買煙,共 5 人被控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其中兩人早前認罪判囚 6 至 7 個月,其餘 3 人包括一名懲教職員、一名囚犯及一名釋囚否認控罪,周二(17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罪罪成。案中囚犯獨自面對的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則罪名不成立。案件押至 2025 年 3 月 4 日求情,3 人須還押。
就辯方指稱,懲教助理只是遲了匯報囚犯持有手機一事,屬嚴重過失非行為不當,法官謝沈智慧拒絕接納,指證據顯示他不但無意舉報,還協助囚犯向電訊公司查詢信號問題,強調懲教人員將未經授權物品帶入監獄,或危害監獄的紀律和安全。
判詞另提及,一名高級懲教主任在本案作供後,案件主管接獲懲教署訊息,觸及證人供詞,並就主控的覆問提出意見。另外,署方曾派員到庭旁聽。法官指,不理解為何會有懲教人員旁聽及抄寫筆記,強調「是時候停止這種做法」。
懲教助理辯稱延遲匯報
官指拒納指無意舉報
首罪針對一級懲教助理楊敬倫及在囚人士王帝俊。開案指,王在 2020 年 10 月 22 日於維修組工作時,向楊透露因信號接收問題,未能致電他人。楊答應為王向電訊公司查詢,又着王保持低調。若楊當天放假,便會由次被告李浩維告知王查詢結果。而楊在致電電訊公司熱線時,聲稱儲值咭由居於大嶼山的家人使用。
法官在判詞指,紀律和安全在監獄至關重要,將未經授權物品帶入監獄將帶來危害,懲教署人員將未經授權物品帶入監獄,亦可能導致他喪失職位,重申相關行為極為嚴重。
對於楊敬倫一方稱,楊將王帝俊持有手機一事延遲匯報,只是嚴重過失,不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法官拒絕接納,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不一定涉及濫權(abuse of power),亦涉濫用職責(abuse of duty),如不履行職責,也可構成不當行為。法官不同意楊是延遲匯報,指證據顯示他不但無意舉報,還協助王向電訊公司查詢,處理信號接收問題,故構成行為不當。
判詞續指,王帝俊在錄影會面提及,楊敬倫、李浩維均知悉他持有手機;而王在楊在場下曾數次使用手機,在 2020 年 10 月 22 日又因信號問題,向楊求助。楊答應協助,並曾向王給予另一張儲值咭。法官指,王、楊明顯達成協議,裁定兩人面對的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
官裁定懲教助理、釋囚
知悉囚犯有電話
次罪涉及二級懲教助理李浩維、在囚人士王帝俊、釋囚張銳明及林翰祺,其中李與林早前認罪判囚。開案指,王向林發訊,要求對方為其儲值咭增值及再購買一張新儲值咭。而張在 2020 年 9 月 4 日設立一個 WhatsApp 群組,成員包括李浩維及林翰祺。根據對話紀錄,林在王要求下,曾提醒李浩維代買兩包香煙,李回覆確認已買煙,並答應會交予王。
官在判詞指,證據顯示,李浩維、林翰祺知悉王帝俊擁有一部手提電話,而李將未經授權的香煙帶入監獄。王的錄影會面另透露,當他使用電話時,李亦在場,又曾向他提供叉電線。而王向林發出的訊息中,曾指示林著「維哥」購買香煙,並著李浩維提供一張電話儲值咭。
判詞引述部分對話訊息:
林翰祺:維哥!聽日買兩包雜冰比阿六頭喎
李浩維:我最驚呢屌我又買完之後俾唔到佢喎,啲煙我呢擺喺車到好撚戇鳩㗎嘛,你知唔知我 對上一包呀,琴日我先有機會落 CMO 先見到佢 ,驚撚到仆街呀
李浩維:喂 ,佢哋有無同你講呢我攞咗支電子煙返去俾佢哋玩?仆街六頭依家日撚日拎住起到吹。
林翰祺:咁我諗我同佢講啦
李浩維:照舊我買咗先 見到先俾佢 但機會唔大丫拿處長殺
官:WhatsApp 群組用作處理囚犯要求
針對釋囚張銳明是否串謀一分子,判詞提到王帝俊曾多次致電張,而張曾在WhatsApp 群組抱怨,收到太多王的來電。訊息顯示:
林翰祺:叫六頭唔好咁早打嚟啊,今朝七點幾先瞓啊
林翰祺:佢今朝 10 點 幾打俾我啊
李浩維:佢係咪日日打俾你哋?
林翰祺:佢好撚悶
林翰祺:係呀 ,冇人性啊
張銳明:我而家醒咗好多㗎啦,將部電話校靜音…係阿係阿維哥,講還講呀,你唔好講話我哋較咗靜音啊,聽完就算數啦,千祈唔好傳返去佢耳邊阿
張銳明:我買撚咗屌啲煙 ... 屌我又比唔到阿倫哥喂你幫我車返去你哋嗰個地方俾佢得唔得呀?
李浩維:你比我啦 我直接比6
李浩維:處長行完應該有機翻CMO
法官指,上述訊息顯示,李浩維、張銳明曾討論如何將香煙帶到維修組(CMO)交予王;又指這個 WhatsApp 群組是李浩維、張銳明、林翰祺用來討論王帝俊提出的要求及執行方法,裁定王帝俊、張銳明面對的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
官裁定囚犯妨礙司法公正罪脫
第三罪涉及王帝俊,控方指他在 2020 年 8 月 18 日,與另外 3 人以自製棋子在囚倉聚賭,當懲教職員巡邏時發現情況並沒收棋子。王帝俊向其他囚友提出以數千元作報酬,為他頂替懲罰,其中一名囚犯答應為王頂罪。該囚犯獲釋後透過林翰祺獲得 2,000 元報酬。
官拒納被指頂替王帝俊的李姓囚犯證供,提到李起初稱有 2 至 3 名懲教人員巡倉,其後改口稱懲教人員當時在門口位置大喊,指有人聚賭;李又提到當時所玩的遊戲是類似「鋤大弟」,惟官指他稱的遊戲玩法,與懲教人員事後調查及報告有出入,拒納李的證供。
法官認為,李調到涉案囚倉僅 2 個月,沒證據顯示涉案 2,000 元是李在賭博事件中,為王頂替懲罰的報酬,裁定王面對的串謀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名不成立。
判詞指審訊期間有懲教人員旁聽
官:是時候停止這種做法
官在判詞特別提到,拒納了數名證人的證供,包括在塘福懲教所保安部門(security unit)的高級懲教主任李兆安(音譯),他主要是聽取錄音,辨認楊敬倫、王帝俊的聲音。
判詞指,李作供翌日,主控告知法庭在李作供首日晚上,收到案件主管的訊息,指李希望澄清聲音辨認主要是依賴探訪的錄音,而不是日常巡邏對話,認為可在覆問處理。主控回覆稱,現時不應與他對話。案件主管覆指,沒有與他對話,只是懲教署的聯絡人(liaison)表達相關意見。主控遂著停止聯絡。判詞又透露,懲教曾派員到庭旁聽。
法庭其後就相關訊息紀錄及懲教派員旁聽一事,分別傳召案件主管、曾到庭旁聽,隸屬審核及保安組的懲教人員余浩賢(音譯)、及負責指派懲教人員旁聽,屬同一部門的懲教署聯絡人黃栢穎作供。其中黃供稱派員旁聽,以了解進度及安排證人。惟法官認為他們的證供矛盾、不一致,拒絕接納。
法官裁決後特別在庭上稱,不只第一次審理涉及懲教署的案件,指在公開法庭,任何人均可以到庭旁聽,但不理解為何會有懲教人員旁聽及抄寫筆記。官續指,法庭有錄音系統,署方可以在案件審結後向控方索取錄音,毋須抄筆記,強調是時候停止這種做法( It is about time for this practice to stop)。
2 人早前認罪判囚 6 至 7 月
本案被告依次楊敬倫(43 歲,一級懲教助理)、李浩維(26 歲,二級懲教助理)、王帝俊前稱劉燕俊(28 歲)、張銳明(36 歲)及林翰祺(23 歲)。楊敬倫、李浩維事發時均駐守塘福懲教所,王帝俊、張銳明及林翰祺則是該懲教所的在囚人士,張及林分別於 2020 年 5 月及 9 月出獄。李浩維及林翰祺早前已認罪,被判囚 7 個月及 6 個月。
楊敬倫和王帝俊被控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7 月 16 日至 10 月 23 日,串謀使塘福懲教所維修組的主管楊敬倫,縱容王帝俊於懲教所未經授權管有和使用一部手提電話,以及協助王帝俊改善於懲教所使用該部手提電話的儲值卡信號接收情況。
李浩維、王帝俊、張銳明及林翰祺另被控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們在同一時間,串謀使作為塘福維修組主管人員助理的李浩維,縱容王於塘福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一部手提電話,以及為王將未經授權的香煙引進塘福。
王帝俊另獨自面對一項串謀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涉在 2020 年 8 月 18 至 20 日期間的一個囚倉違反《監獄規則》,當懲教署進行博彩活動的調查中,由他人代表自己承認是參與者。
DCCC29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