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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助理認串謀釋囚為囚犯買煙 分別判囚 7 月及 6 月 官:須以儆效尤

懲教助理認串謀釋囚為囚犯買煙 分別判囚 7 月及 6 月 官:須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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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助理被指前年縱容在囚人士使用手提電話,並多次為對方購買香煙,共有 5 人被控兩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其中一名懲教人員及作為「傳話人」的釋囚,今(11 日)在區域法院認罪,被判監禁 7 個月及 6 個月。法官游德康指,懲教助理違反懲教署對職員的信任,即使沒證據顯示他收取利益,亦須判處足夠懲罰,以儆效尤。

26 歲二級懲教助理李浩維、23 歲在囚人士林翰祺承認「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情指,第三被告劉燕俊與第五被告林翰祺在獄中認識,林獲釋後三度為劉電話儲值卡帳戶儲值。劉又向林發出短訊,多次指示他叫懲教人員李浩維買香煙,李曾稱逐次買煙很麻煩,林建議他可預先購買幾條香煙。其後廉署調查本案,從劉身上搜出一部手提電話、一張儲值卡及三包香煙。

官:被告違反懲教署對職員的信任

法官游德康指,本案控罪性質嚴重,但案件在同類案件中相對輕微,被告李浩維為在囚人士購買香煙,違反懲教署對職員的信任。雖然沒有證據顯示他得到報酬,但被告須面對足夠懲罰,以儆效尤。法官將李浩維的量刑起點訂在 12 個月,考慮其良好品格,酌情扣減 1 個月,加上被告認罪,總刑期為 7 個月。

至於林翰祺在 2018 年因販毒被判監禁 47 個月,他出獄後沒有放棄自己,在父母的排檔工作。他求情稱因家庭經濟壓力而販毒,在囚期間與第三被告劉燕俊成為好友,本住幫朋友的心態,沒有收取利益。法官指被告為「中間傳話人」,遂以監禁 9 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他獲釋後在短期內犯案加刑 1 個月,但因重新還押影響更生而減刑 1 個月,被告認罪後的總刑期為 6 個月。

另外 3 名被告不認罪 案件 12.5 開審

本案被告依次楊敬倫(43 歲,一級懲教助理)、李浩維(26 歲,二級懲教助理)、劉燕俊(28 歲)、張銳明(36 歲)及林翰祺(23 歲)。楊敬倫、李浩維事發時均駐守塘福懲教所工作,劉燕俊、張銳明及林翰祺則是該懲教所的在囚人士,分別在去年 1 月、前年 5 月及 9 月獲釋。

楊敬倫和劉燕俊被控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們於去年 7 月 16 日至 10 月 23 日,串謀使塘福懲教所維修組的主管人員楊敬倫,縱容劉燕俊於懲教所未經授權管有和使用一部手提電話,以及協助劉燕俊改善於懲教所使用該部手提電話的儲值卡信號接收情況。

李浩維、劉燕俊、張銳明及林翰祺另被控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們在同一時間,串謀使作為塘福懲教所維修組主管人員助理的李浩維,縱容劉燕俊於塘福懲教所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一部手提電話,以及為劉燕俊將未經授權的香煙引進塘福懲教所。餘下 3 人不認罪,案件排期今年 12 月 5 日開審。

DCCC29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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