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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容許囚犯用電話 懲教助理與兩囚犯不認罪開審 控方:涉逾 2,200 次通話紀錄

涉容許囚犯用電話 懲教助理與兩囚犯不認罪開審 控方:涉逾 2,200 次通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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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懲教助理被指 2020 年縱容在囚人士用手提電話,並多次為對方買煙,共 5 人被控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三項控罪,其中兩人早前認罪判囚 6 至 7 個月,其餘 3 人包括一名懲教職員及兩名曾在囚人士否認控罪,案件周一(5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涉案一級懲教助理曾容許一名囚犯使用電話,共涉超過 2,000 次通話紀錄,又為他向電訊公司查詢信號接收問題。而該囚犯又在聚賭被揭發後,要求囚友為他頂罪,事後給予對方 2,000 元報酬。案件周二(6 日)續審。
控方:涉案囚犯曾有逾 2,200 次通話紀錄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指首被告楊敬倫案發時為塘福一級懲教助理及維修組主管,李浩維是楊的助理,二人負責監管在囚人士,即王帝俊、張銳明及林翰祺的工作。事件被揭發後,王帝俊於 2020 年 10 月 23 日被搜出一部摺機型手提電話、一張儲值卡及 3 包香煙,而該香煙並非懲教署的指定牌子。調查發現,王在囚期間以中移動及 CSL 兩張儲值咭,利用其摺機與家人、同案被告釋囚張銳明及林翰祺等聯絡,共涉約 2,275 次通話及 1,889 則短訊,當中包括六合彩結果。

控方:懲教助理為囚犯查詢信號問題

首罪針對一級懲教助理楊敬倫及在囚人士王帝俊,王在 2020 年 10 月 22 日於維修組工作時,向楊透露因信號接收問題,未能致電他人。楊答應為王向 CSL 查詢,又着王保持低調。若楊當天放假,便會由次被告李浩維告知王查詢結果。而楊在致電 CSL 熱線時,聲稱儲值咭由居於大嶼山的家人使用。

次罪涉及二級懲教助理李浩維、在囚人士王帝俊、釋囚張銳明及林翰祺,當時王帝俊向林翰祺發送訊息,要求林為他的 CSL 儲值咭增值,及為他購買一張新儲值咭,林數天後為王增值 300 元,又着父親為王增值 500 元。而張銳明在 2020 年 9 月 4 日設立一個 WhatsApp 群組,李浩維及林翰祺則為成員,訊息顯示,張銳明及林翰祺經常在清早收到王帝俊的來電。根據對話紀錄,林翰祺曾在王帝俊的要求下,提醒李浩維為王買兩包香煙,李確認他已買煙,並答應會把煙交予王。李浩維事後又在王要求下,為他購買萬事發牌哈密瓜味香煙。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李浩維曾在便利店購買兩包萬事發香煙。

控方:被告聚賭後要求囚友頂罪

第三罪涉及王帝俊,指他在 2020 年 8 月 18 日在與另外 3 人以自製棋子在囚倉聚賭,當懲教職員巡邏時發現情況並沒收棋子。王帝俊向其他囚友提出以數千元作報酬,為他頂替懲罰,其中一名囚犯答應為王頂罪。該囚犯獲釋後透過第五被告林翰祺獲得 2,000 元報酬。

2 人早前認罪判囚 6 至 7 月

本案被告依次楊敬倫(43 歲,一級懲教助理)、李浩維(26 歲,二級懲教助理)、王帝俊前稱劉燕俊(28 歲)、張銳明(36 歲)及林翰祺(23 歲)。楊敬倫、李浩維事發時均駐守塘福懲教所,王帝俊、張銳明及林翰祺則是該懲教所的在囚人士,張及林分別於 2020 年 5 月及 9 月出獄。李浩維及林翰祺早前已認罪,被判囚 7 個月及 6 個月。

楊敬倫和王帝俊被控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7 月 16 日至 10 月 23 日,串謀使塘福懲教所維修組的主管楊敬倫,縱容王帝俊於懲教所未經授權管有和使用一部手提電話,以及協助王帝俊改善於懲教所使用該部手提電話的儲值卡信號接收情況。

李浩維、王帝俊、張銳明及林翰祺被控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們在同一時間,串謀使作為塘福維修組主管人員助理的李浩維,縱容王於塘福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一部手提電話,以及為王將未經授權的香煙引進塘福。

王帝俊另被控一項串謀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涉在 2020 年 8 月 18 至 20 日期間的一個囚倉違反《監獄規則》,當懲教署進行博彩活動的調查中,由他人代表自己承認是其中參與者。

DCCC29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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