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歲男子涉去年攜帶伸縮鋼棒進入西九龍裁判法院,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於周二(26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控辯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裁判官余俊翔下令被告自簽 2,000 元,守行為 18 個月,期間不可干犯或企圖干犯任何與攻擊性武器相關的罪行,亦不可干犯任何涉及破壞社會安寧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控罪撤銷,被告另須付 300 元訟費。
法律101|何謂「簽保守行為」?如何決定撤控與否?
案情:被告稱用作自辯
被告需以普通話傳譯。法庭書記讀出案情,指被告於西九龍法院大樓 1 樓安檢區被搜出環保袋內的一支伸縮鋼棒,法院保安員其後報警。被告解釋伸縮鋼棒用作自辯用途,亦不知悉香港法例禁止攜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朱東升(25 歲,報稱學生)被控於 2024 年 12 月 12 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 1 樓安檢區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鋼棒。
WKCC259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