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撞電單車致夫妻一死一傷 私家車司機危駕罪成囚10個月 律政司提刑罰覆核

區院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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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官:判刑一年起點
酌情減刑兩個月

被告湯浩廷否認危駕致死亡及重傷兩罪,他原擬承認兩項「不小心駕駛」,控方不接納。

區院法官陳廣池經審訊後裁定,被告前方的白色車匯入龍翔道時,似乎不需停留太久,便成功切線到主幹道,而被告雖可能有做「shoulder check」,但他明顯沒在意白色車離開路線,令他對當時白色車前、未能轉入右線的電單車和的士「視而不見」,才會在事發之後,在現場向警方稱「前面冇車」,甚或在錄影會面稱電單車是突然出現。

官指被告在關鍵時段,駕駛方式遠遜合格而謹慎駕駛者的水平,而對合格駕駛者而言,那方式是顯然而見的危險,裁定他兩罪成立。

官就危駕致死以判監一年為起點,危駕致重傷則以判監半年為起點,兩罪同期執行,另考慮被告同意不少控方案情,相信會痛定思痛不再犯,酌情減刑 2 個月,最終判監 10 個月。

陳廣池判刑時另提及,先前在另案要對案中受傷的證人林顯鍵(死者丈夫)判監,是對林的二次創傷,但法庭不會因為林有二次創傷,而加重被告在危駕案的刑責。官形容,本案是「徹頭徹尾嘅社會悲劇」,沒人會想看到發生,但悲劇往往是電光火石一瞬間發生。

資料顯示,林顯鍵在得知妻子在深切治療部留醫後,在病房崩潰,衝向警長企圖搶槍自盡,哭喊「我想死」、「我累死我老婆」、「我唔想做人」、「我想搶槍吞槍死」。他其後承認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官接納他並非想傷人,判監 3 個月。

被控危駕致死等兩罪

被告湯浩廷(現年 49 歲),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於 2024 年 7 月 7 日,在黃大仙龍翔道 AB2516 號燈柱附近,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登記號碼為 YR542 的私家車,引致曾玉珠死亡及林顯鍵身體受嚴重傷害。

CAAR5/2026(DCCC67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