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前主席陳朗昇 2022 年 9 月以「Channel C」記者身分採訪時,被指拒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捕,受審後阻差辦公罪成,判囚 5 天。他其後上訴失敗即時服刑,並就案件再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周五(6 日)頒下判詞指,《警隊條例》清楚賦權警員可截停某人,並檢查對方身分證明文件,用詞絕不含糊。官認為,陳朗昇一方提出的論點,並非合理可爭辯,拒絕發出上訴許可證明書。
陳朗昇庭外表示,當日他只想了解截查警員的身分,過程擾攘數分鐘,結果衍生幾年訴訟,但他仍會再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希望法庭還他一個公道,以及釐清警員要求他人出示身份證的權力,應否受制約。

陳:結果屬意料之內
申請人陳朗昇早前就阻差辦公罪上訴失敗,已服畢本案 5 天刑期。法官王詩麗周五拒批終院上訴許可證明書,陳在庭外表示結果屬意料之內,因他已在同一法官席前,提出定罰及刑期上訴被拒。
陳表示,他當日前往旺角採訪元朗朗屏邨業主大會,僅與警員擾攘一會兒,「只係用咗唔夠三分鐘、食(煮)個杯麵嘅時間,結果引來三、四年長嘅訴訟」,並動用司法系統資源,對此感覺無語。
他提到,「作為一個俾人直播(展示)過身分證嘅人」,他被截停時感到擔憂,才向警員查問幾句,例如問警員隸屬甚麼部門、為何記者採訪屬行為可疑等。他稱,可惜終極上訴只處理法律觀點爭議,不會作事實裁斷,他難以就截查情況上訴,「依個公道係已經攞唔返,就算我贏咗終院都攞唔返」。
他提及,現時回望案件,位於元朗的屋邨竟在旺角召開業主大會,形容情況奇怪,「業主大會真係一啲值得(市民)關心嘅地方。」他將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盼本案釐清警員運用《警隊條例》等不同法例截查市民,當中的理由和層次是否一致,以及警員權力應否受限制,希望案件「對社會有用」。
陳一方:《警隊條例》截查門檻較低
觀點具廣泛重要性
判詞首先引述,代表陳朗昇的大律師關文渭指出,以下法律問題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在其他法定條文明確賦予其要求出示身分證明的權力(例如《公安條例》第 49 條及《入境條例》第 17C 條)之外的其他情況下,《警隊條例》第 54(1)條是否賦予警務人員要求出示身分證明的獨立權力?
在陳朗昇的案件,便衣警員供稱陳舉止「可疑」,遂要求他取出身份證。判詞引述關提出,《警隊條例》採用「行動可疑」為門檻,警員單憑行為「可疑」,便可要求他人出示身份證,與《公安條例》採用的「合理相信」門檻不相同。關認為,相關法律議題直接影響警員是否正當執行職務,因而直接關乎陳是否罪成。
關指出,《警隊條例》訂明的門檻較低,如果將「行動可疑」解讀為警員有獨立查驗身份證的權力,可能廣泛影響警員日常在公眾地方截查市民,以及市民的基本權利。因此,關指上述法律觀點具普遍適用性,是可爭辯的議題。
關亦爭議,《警隊條例》在 1992 年修訂條文時,另有《公安條例》及《入境條例》規定警員要求出示身份證的權力。關稱,《警隊條例》是否另創一項獨立的查證身份權,具有實質爭辯空間,因此認為本案爭議具廣泛重要性;即使高院已駁回陳一方對法例的詮釋,不應僅因此拒發證明書。
律政司:案件不存在新法律問題
根據判詞,律政司一方則主張,《警隊條例》本身獨立賦予警方截停「行動可疑」者、並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的權力,毋須依賴《公安條例》或《入境條例》。
律政司引述案例指,《警隊條例》中的「行動可疑」非純屬警員主觀猜測,而須建基於時間、地點、環境、當事人行為舉止等客觀事實,且配合警員的專業訓練及知識。律政司稱,本案沿用既有法律原則,不存在由終院審理的嶄新法律問題。
律政司提到,《警隊條例》明文規定,警員可「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該警務人員查閱」,指陳朗昇一方主張警方須另符合《公安條例》或《入境條例》,屬於加入條文不存在的限制。
律政司亦指,當局 1992 年修訂《警隊條例》,明確將「截停」、「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拘禁」及「搜查」列作可區分的警權,質疑陳一方的解讀與立法目的不符。律政司認為,基於案例、條文、法例結構及立法歷史,陳一方提出的議題非合理可辯,欠缺合理成功上訴的機會。
官:上訴方漠視《警隊條例》清晰用句
法官王詩麗在判詞指,《警隊條例》列明警員可「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該警務人員查閱」,可見語句連貫、用詞不含糊;無論如何解讀,條例賦權警員可截停某人,並檢查對方的身分證明文件。官表示,若按照陳朗昇一方的陳詞,要把原本不存在的字句硬生生塞進《警隊條例》,明顯不是法例詮釋的問題,而是重新草擬條文。
官認為,陳一方的說法,是把《警隊條例》賦予警方要求出示身份證的權力廢除;取而代之的是,除了符合《公安條例》或《入境條例》的特定情況外,警方無權要求「行為可疑」者出示身份證。
官表示,陳一方提出的法律觀點,是漠視了《警隊條例》的清晰用句,而是單單依據大律師對條文的個人見解,包裝成詮釋法例的問題。官稱,陳提出的論點不是真正的法律論點,既使是法律論點,法庭認為論點並非合理可爭辯的。
陳朗昇阻差罪成囚5日
陳朗昇於 2022 年 9 月,以「Channel C」記者身分到旺角麥花臣場館採訪元朗朗屏邨業主大會時,被指拒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捕,受審後阻差辦公罪成,判囚 5 天。
HCMA46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