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的士司機旺角撞倒七旬婦 17秒後才完全停車 認危駕被判監7個月、停牌5年

七旬的士司機旺角撞倒七旬婦 17秒後才完全停車 認危駕被判監7個月、停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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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撞倒事主 17 秒後才停車

被告黃榮雀(現年 74 歲)早前承認於 2023 年 11 月 8 日,在旺角界限街與西洋菜北街交界附近,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的士,而引致謝姓女士身體受嚴重傷害。

區院法官郭偉健引述案情,指案發時路面乾爽、交通順暢、光線充足,事主在西洋菜北街橫過馬路時,被告沿界限街右轉入西洋菜北街,撞倒事主後 17 秒才完全停車。

事主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救治,送院時神智清醒,醫療報告顯示她右頂枕部頭皮有血腫及裂傷、左側硬膜下血腫里、左額蛛網下腔出血、左額顱內出血、右脛體幹移位骨折等,獲批 25 天病假,須留院治療,出院時用助行器輔助行走,先後轉到康復醫院和私家醫院治療。

法官引述控方指,事主現已出院,毋須再覆診,亦毋須使用助行器,但步行時腳步乏力,除此之外沒其他永久傷害。

被告初中畢業,有逾 30 年的士司機經驗,現已退休領取長者生活津貼,他與妻子和兒子同住,兒子今年 17 歲,將升讀中六。被告在本案後再有干犯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被判監禁 10 周、停牌兩年,另有 3 次超速定額罰款紀錄。

求情:立即下車為事主止血

辯方求情指,被告事發時以約 30 公里的時速緩慢駕駛,轉彎時亦有減速,被告因沒看到事主而犯案,非存心,專家報告亦認為被告即使看到事主亦未能及時剎車,交通意外或無法避免。

被告發現撞倒事主後立即停車,下車嘗試為事主止血,並報警叫救護車,反映他沒有逃走的打算;被告在本案之前沒有交通定罪紀錄,駕駛逾 30 年紀錄良好,只有 3 次超速罰款,現已退休不再任職業司機,亦不打算再駕駛。

官:被告沉醉哼歌分心

法官則認為,多次翻看片段可見被告駕駛時車速不快,沒有任何違規或搖擺不停,他在事發前的一個路口按照燈號行駛,表現神智清醒、警覺。

片段完全錄不到剎車聲,被告事隔 17 秒才停車,惟撞擊時事主在車頭正前方的擋風玻璃攤開雙手,佔據大部分畫面,身穿粉紅色衣服,被撞後發出慘叫聲,除非被告完全不專注路面情況,否則他不可能沒發現撞到人。

法官又指,片段顯示被告事發前正在哼歌自娛,完全沒有留意路面情況,沒有看到事主,雖然辯方指法例沒禁止哼歌,但法庭不允許被告因為沉醉於哼歌而分心,不專注駕駛,被告罪責嚴重,監禁是唯一選項,以 12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應被告第一時間認罪、年老而減刑,判監禁 7 個月,取消資格 5 年,須接受駕駛改進課程。

DCCC89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