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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收款資助「仔女」認洗黑錢 男被告判囚32月沒收近60萬元

涉收款資助「仔女」認洗黑錢 男被告判囚32月沒收近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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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無證據顯示
被告知黑錢源頭或所涉罪案

被告李敏聰(31 歲)、袁慧雯(27 歲),分別承認 5 項及 1 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法官判刑時指,李敏聰在審前覆核時認罪,可獲 22.5% 減刑,考慮案情不涉國際元素,歷時兩個多月,犯案手法相對簡單,無證據顯示被告知道黑錢的源頭或牽涉的罪案,故以判囚 15 個月為其中兩項控罪的起點、12 個月為另 3 項控罪的起點,認罪後減刑至 11 個月及 9 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判囚 32 個月。

官:女被告口供令男被告認罪
減刑 45%

女被告袁慧雯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指證李,法官指她向控方提供有實質作用的資料,令李由不認罪改為認罪,大大協助了控方,可獲減刑 45%。袁承認的一項控罪以 15 個月為量刑起點,減刑後為 8 個月。

報告指女被告智商偏低
官考慮監禁以外刑罰

法庭早前為袁索取精神科醫生及臨床心理學家報告,指袁的智商較常人低,並在 2019 年中開始接受思覺失調治療,出現抑鬱及幻覺等症狀,犯案主要受李的唆擺和安排,角色相對輕微,相信她已受深刻的教訓,重犯機會輕微。

法官引述「李啟發案」,上訴庭認為若被告的智商與犯案有因果關係,或實質導致犯案,可能構成減刑理由,智力或令被告雖然懂得分辨對錯,但對社會環境的理解有限,不明白犯案的後果。若被告的殘障導致他未能自制,刑罰可能無用、不恰當,智障亦可能對被告在獄中生活造成額外負擔。但整體而言,智障的減刑比重,視乎案件性質和殘障的程度。

法官指,基於袁以上的情況,會考慮其他判刑選項,故先索取社服令及感化令,再待雙方陳詞,期間被告需要還押,將判刑押後至 4 月 9 日。

案情:涉款共約 167 萬元
提及收款轉交「仔女」

二人早前承認的案情指,李敏聰與袁慧雯為朋友關係。李被指持 5 個帳戶,處理涉款約 136 萬元,當中其恒生帳戶在案發時段,收到之前 8 個月總存款額 11 倍的存款,其中一筆存款的存款人,曾寫「光復香港」。控方稱他曾任銷售員及組裝電腦,但沒報稅紀錄。

袁慧雯則涉 1 個 PayMe 帳戶,案發時段收到之前 7 個月總存款額的 64 倍,涉款 31.3 萬元。

案情又指,李曾邀請袁加入 Telegram 群組「仔女有餐溫飽 助養小朋友計劃」,該群組引言提及「希望可以幫到各位發夢既仔女」,籌得資金會 100% 用於「仔女」上,包括住宿、「文具」等。二人的 WhatsApp 紀錄顯示,李曾稱會接收款項 ,再交給「仔女」。

另李曾告訴袁,他買了一部白色四門新車,並附上平治 AMG C-class Coupe 250 型號汽車截圖,又著袁可動用 2,000元,「幫手用緊啲錢」。二人另曾商議去日本、台灣旅行,指今次可以住豪華一點,李又稱可替袁買商務客位機票。

DCCC55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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