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男女被指 2019 年身在一 Telegram 群組,該群籲家長捐款「助養」仔女「發夢」;而同年 9 月至 12 月,使用銀行及 PayMe 帳戶等,處理共約 167 萬元。
兩人承認 6 項「洗黑錢」罪,原定周三(13 日)在區院判刑,惟暫委法官鄧少雄關注,女被告給予口供後,或致男被告覺得「無法子反駁」、改直接認罪,她是否可較案例獲更多減刑。
控辯雙方均稱按案例,因女被告不涉直接上庭作供,應扣減約 40%。官認為該案例情況與本案有別,遂押後 3 月 20 日判刑,以候雙方再覓案例陳詞,另料屆時將處理男被告的沒收令。
官關注女被告可減刑幅度
指致男被告直接認罪幫助大
甫開庭,暫委法官鄧少雄指,代表首被告李敏聰的大狀確認,李在次被告袁慧雯給予「無損權益口供」後,才在審前覆核階段改認罪。就袁的情況,控辯雙方僅依賴案例「Z against HKSAR」(FACC9/2006),提及如被告協助控方,可獲 40% 至 50% 刑期扣減,而控方早前確認,袁的口供對本案有實際作用。
官認為,據前述案例,若被告能大大協助控方,減刑幅度可達 50%,但該案主要論及被告出庭作供指證其他被告,認為袁的口供致李直接認罪,「幫助係比 Z 案更加大」,故判刑前擬問控辯雙方,對減刑幅度有否陳詞。
控方:須出庭作供
才能獲案例下最多的扣減
控方代表、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指,認為減刑幅度應在 40% 左右,而不應至 50%,因案例說明,被告除出庭作供外,亦要證供對控方、案件而言有用,「先至可以畀到盡 50%」。如沒作供,或只給予「無損權益口供」,一般減刑幅度只在 40% 上下,而法庭對此有酌情權,「但係陳詞係去唔到 50%」。
官回應指,「但而家情況係即使袁女士無作供,佢嘅證供係直接導致李先生直接認罪…去到極致係直接令到另一個被告被定罪」。相反被告出庭作供,其證供最終由法庭衡量份量,未必足以構成另一被告入罪。
蕭指,案例指明要上庭給予口供才達 50% 減刑,因上庭作供會「多幾樣嘢」,例如要抵受作供時面對同袍、同黨的壓力。
官則指,重點在於案例沒說明,如被告的證供直接令其他被告定罪,可給予的刑期扣減,而就袁的情況,其口供有相當份量,「或者直接令到李生覺得無法子反駁」,從結果而言。「功用係遠大於被選擇出庭(作供)」。
蕭則重申只有上庭作供才獲 50% 減刑,否則減 40% 左右。
辯方指按案例似乎減刑約 40%
官下令雙方再呈案例
首被告李敏聰一方沒陳詞。袁慧雯的代表大狀則指,根據案例,似乎要上庭作供方可獲 50% 扣減,但沒說明如「無損權益口供」致其他被告直接認罪,可獲多少扣減。
袁的大狀又指,據近來高院案例,有被告出庭作供指證其他被告,但最終陪審團裁定其他被告無罪釋放,而作出指證的被告仍獲減刑,由此看來似乎不論其他被告是否被定罪,只要有實際用途,減刑幅度就介乎 40% 至 50%。
官指辯方所說的,是被告已作最大努力,惟證供上有缺憾而未致定罪,也不應因此減少減刑。但袁的情況是「根本唔需要選擇作供,因為佢嘅證供令到李生直接選擇認罪」,是否應可獲得最高的 50%。最終下令控辯雙方再覓案例,澄清法律觀點,押後 3 月 20 日再判刑。
案情:涉款共約 167 萬元
提及收款轉交「仔女」
二人早前承認的案情指,李敏聰與袁慧雯為朋友關係。李被指持 5 個帳戶,處理涉款約 136 萬元,當中其恒生帳戶在案發時段,收到之前 8 個月總存款額 11 倍的存款,其中一筆存款的存款人,曾寫「光復香港」。控方稱他曾任銷售員及組裝電腦,但沒報稅紀錄。
袁慧雯則涉 1 個 Payme 帳戶,案發時段收到之前 7 個月總存款額的 64 倍,涉款 31.3 萬元。
案情又指,李曾邀請袁加入 Telegram 群組「仔女有餐溫飽 助養小朋友計劃」,該群組引言提及「希望可以幫到各位發夢既仔女」,籌得資金會 100% 用於「仔女」上,包括住宿、「文具」等。二人的 WhatsApp 紀錄顯示,李曾稱會接收款項 ,再交給「仔女」。
另李曾告訴袁,他買了一部白色四門新車,並附上平治 AMG C-class Coupe 250 型號汽車截圖。二人又曾商議去日本、台灣旅行,指今次可以住豪華一點,李又稱可替袁買商務客位機票。
被告依次為李敏聰(31 歲)、袁慧雯(27 歲),兩人分別承認 5 項及 1 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DCCC55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