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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四度旁聽時穿黃傘圖案衞衣等 男子認藐視法庭 判囚2月緩刑2年、須付31萬訟費

涉四度旁聽時穿黃傘圖案衞衣等 男子認藐視法庭 判囚2月緩刑2年、須付31萬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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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2 月,中年男子被指四度在高等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聽審時,戴帽及穿著印有黃傘圖案的黑色衞衣等。其中一次,他被保安阻止後,強行進入法庭,推門時撞傷保安,又要求法官解釋,不能穿涉事衣物入庭,是否法官的意思。

被告周三(26 日)在高等法院承認藐視法庭罪,法官陳健強聽畢雙方陳詞,下午頒下判詞,判被告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並須向律政司支付 31 萬元懲罰性訟費。

律政司由大律師何卓衡代表,被告蘇逸佳由大律師高麟代表;案件由法官陳健強處理。

案情:被告為「旁聽師」四度干擾司法工作

案情指,被告蘇逸佳為「旁聽師」,於 2021 年 12 月旁聽涉 2019 年反修例運動、危害國安案件時,四度藐視法庭,干擾司法工作妥善執行。律政司在 2023 年 3 月 6 日提控,3 日後獲法庭批出許可。

案情續指,首次藐視法庭發生於 2021 年 12 月 8 日。被告在高等法院旁聽一宗藏有攻擊性武器上訴案件,聆訊開始前,保安在公眾席發現一名女子穿著印有黃傘圖案的黑色衞衣,遂告知主審法官李運騰。李要求該女子脫下衞衣,或是離庭觀看直播,她按指令脫下外套。

後來,該女子將衞衣交給被告,他穿上衛衣進入法庭,惟被保安阻止,並表示是李運騰的指令。被告變得激動,強行進入法庭,推門時撞傷鄭姓女保安。當時聆訊正進行中,被告要求李運騰解釋,不能穿涉事衞衣進入法庭,是否他的意思,李隨即要求被告離庭。

案情指,根據當時報道,被告到庭時原穿著另一身服裝,得悉有人被禁止穿著涉事衞衣進庭後,故換上該衣物,以「測試」及「核實」是否屬法官指令。

稱醫療原因要戴帽
惟拒法庭影印證明

同月 17 日,被告在高等法院旁聽「蘋果高層案」、聆訊內容為前英文主筆「盧峯」申請保釋。被告再次穿著印有黃傘圖案的黑色衞衣,並戴上黑帽及黑口罩,公眾席上另有兩人戴黃色口罩。聆訊開始前,保安發現三人衣著,遂告知主審法官杜麗冰。

杜透過書記表示,旁聽人士不得戴帽及黃色口罩,被告出示醫療證明,表示需要戴帽。杜再透過書記表示,容許被告戴帽,但維持要求另外兩人更換口罩,否則須離開法庭。兩人不遵從指令,繼續與保安爭議。後來,數名執達主任進入法庭,要求三人更換衣物,惟他們拒絕遵從指令,最終在辯方律師請求後,離開法庭。

同月 21 日,因「47 人案」還押的黃子悅,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被告以全黑打扮到場旁聽,聆訊期間從袋子取出黑帽,戴在頭上。保安見狀要求他脫下帽子,他出示醫療證明,法官杜麗冰表示「我需要取得你的醫療證明,以供法庭記錄」,被告稱擔心私隱問題,拒絕讓法庭影印其醫療證明,杜終要求他離庭。

被告向官呈醫療證明
終獲准留在公眾席

同月 22 日,因「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還押的鄒幸彤,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向法庭申請保釋覆核。被告穿著深色長袖上衣、褲子、黑色帽子、眼鏡和口罩旁聽,保安在聆訊前要求被告脫下帽子,他出示醫療證明,表示需要帶帽,另一名保安告知書記,讓他轉達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

被告向羅德泉呈上醫療證明,羅詢問被告時,以「蘇先生」稱呼,被告聞言激動,指羅不應在公開法庭,透露他的姓氏。羅向被告解釋法庭禮儀後,允許他留在公眾席。

求情:被告涉煽動被捕仍在「警方保釋」中

大律師高麟求情指,被告現時無業,同意其行為是不恰當,但並非有計劃行事。他提到,被告涉及另一案件、因涉煽動罪被捕,現時仍在「警方保釋」當中。他希望法庭考慮事件涉延誤,法官則表示不認為案件有延誤。

官:干預法庭執行司法公義
一般會判處即時監禁

法官陳健強於同日下午頒下判詞,當中引述被告求情指,他有真誠悔意,適時承認責任,親撰求情信向法庭、司法機構及在事件中被撞傷的保安員道歉,而被告是家庭經濟支柱,育有兩名分別 11 歲及 14 歲的子女。他任職公務員 27 年後被解僱,現時無業。

法官在判詞強調,干預法庭執行司法公義屬嚴重事項,一般會判處即時監禁。4 次事件中,發生於 2021 年 12 月 8 日,旁聽高院上訴案的事件則屬最嚴重。法官接納被告無意傷害任何人,但他強行進入法庭的行為,明顯會有風險引致他人受傷。而被告從另一女子手上接過涉案衞衣,可見他已了解穿衞衣會引致的後果。

而於同月 17 日,被告再次穿印有黃傘圖案的黑色衞衣旁聽。法官認為,當時他已深明法庭不容穿著該衞衣,衞衣有政治標誌,不應出現於法庭。被告拒絕更換衣服或到延伸庭旁聽,是為了干擾法庭程序。

判詞:戴帽被查問與官爭執
可見有意干預法庭程序

至於兩次涉及法庭內戴帽的事件則較為輕微,分別發生於 2021 年12 月 21 及 22 日。而被告確有醫生紙證明其戴帽需要,惟於 12 月 21 日被法官查問時卻拒絕出示。但法官接納被告有按指示離開法庭。至於翌日被告再於庭內戴帽,他被查問時與裁判官爭執,其行為則不可理喻,及可見他有意干預法庭程序。

判詞引述,被告在事發前有良好工作及家庭,他自 2011 年始患上抑鬱症,另患皮膚病,於 2021 年被解僱後情況惡化。2021 年底,香港仍受社會事件影響,被告案發時又處於脆弱的狀態,於兩周內發生 4 件事,信納被告犯案與其本性不符。而被告的求情信可反映其悔意,又在最早階段承認責任,相信其重犯機會不高。

法官就首兩次事件判被告各監禁兩個月,另外兩次各判囚一個月,所有刑期同時執行,共判囚兩個月,緩刑兩年。而律政司一方申請 310,955 懲罰性訟費,法官考慮被告情況後,下令他須支付全數約 31 萬訟費,於兩個月內繳交。

HCMP35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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