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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染疫後往「藍店」播毒 男子認 11 罪判囚一年 官斥行為卑劣

涉染疫後往「藍店」播毒 男子認 11 罪判囚一年 官斥行為卑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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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歲男技術員被指今年 2 月下旬,經快速抗原測試確診新型冠狀病毒後,連續多日乘公共交通工具外出,光顧富臨皇宮、元氣壽司等「藍店」後,圖文並茂上載至 Facebook。他早前承認 11 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周二( 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一年。

裁判官梁雅忻直斥,被告行為卑劣,除針對性地乘車和前往某些餐廳,亦在網上公開行蹤,令閱覽者感到恐慌,案情「非常非常嚴重」。梁又強調,被告接連犯案,「唔係肚餓落街食飯」如此簡單,非但沒有盡公民責任,更於艱難時期火上加油。
官拒接納等核酸結果感不安犯案

辯方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因一時幼稚犯案,如今已深切反省,計劃服刑後參與義務防疫工作,望法庭考慮到涉案日子相近,將各罪刑期同期執行。

裁判官表示,當時整個社會都在抗疫,批評被告特意到餐廳用膳,令身邊人擔心,行為卑劣。梁又指,被告發表的言論對事情毫無幫助,拒絕接納被告因為等候核酸驗測結果感不安,繼而犯案。

辯方呈 1815 年天花案例 官:不合時宜

對於辯方呈上 1815 年英國一宗涉及天花病毒的案例,裁判官認為已不合時宜,且案中母親並非刻意帶染上天花的嬰兒外出,有別於被告針對性地乘車和前往某些餐廳,情節「非常非常嚴重」。梁直斥,被告接連犯案,「唔係肚餓落街食飯」,非但沒有盡公民責任,更在艱難時期火上加油。

梁最後指,由於 11 項控罪涉及 5 個事件,因此就各事件以 3 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合共 15 個月,考慮到被告調查時表現合作、背景良好及刑期整體性等,決定下調至 12 個月監禁。

帖文稱「愛国當然要食藍點」

案情指,被告林顯揚( 28 歲,技術員)先後在 2 月 23 及 25 日進行核酸檢測,並於 24 日自行進行快測呈陽性,原定須居家隔離至 3 月 1 及 2 日。他於 2 月 25 日至3 月 1 日乘巴士及港鐵前往「富臨皇宮」、「翠華餐廳」及「元氣壽司」等食店,並在 Facebook 出帖指「愛国當然要食藍點!守法愛国市民當然要用安心出行!」又指「元氣壽司!夠藍!夠愛國!野食自然好味道,逐隻碟都瀨到乾乾淨淨,咁先夠衛生!」等。警方翻查「安心出行」紀錄後拘捕他。

KCCC 62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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