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歲侍應涉向兩名勞工處職員提供 50 元超市禮券及 300 元現金,要求對方協助她向其前僱主美心集團申索工資及遣散費,遭對方拒絕。她被控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周一(10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被告表示擬認罪,理由是曾找過律師惟對方「叫我自己過嚟」。裁判官林子康拒納答辯,指她「連控罪都唔知」,又指律師不到並非認罪理由,就其自述的案情更不可接納她認罪。官押後 4 月 13 日再訊,以候被告聘律師。
被告擬認罪 官不接受
控方指被告沒律師代表,準備好答辯。52 歲被告丁淑芬,束起略有白髮的馬尾、戴口罩,她自行應訊,稱「我有搵過律師,佢叫我自己過嚟」。
裁判官林子康指,律師不可代其決定不找律師,遂問她本人想否找律師代表。被告答「唔需要住」。官再問她是否準備好答辯。被告答,「律師都唔過嚟,我緊係認罪啦」。
官指此非認罪原因,「唔會接受你嘅認罪答辯」,並強調她牽涉的兩項控罪嚴重、可以判監,「唔想你認完,話原來咁大件事係可以判監」,並再問她需否律師協助。
被告再答不需要,但其後問她被起訴的是哪兩項控罪。官即指,「你連控罪都唔知⋯⋯點解你唔需要律師?」被告隨即稱她想求情,並提及其角度出發的案情,多次被官打斷,官並指若其案情如此,更不可接受其認罪答辯。
案件最終押後至 4 月 13 日再訊,以候被告聘律師,期間續准保釋。
涉案饋贈總值 350 元
被告丁淑芬(52 歲)被控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指她分別於 2024 年 8 月 30 日及 12 月 16 日,在香港向公職人員,即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陳子浩、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方向晴提供利益,即分別提供 50 元現金券及現金 300 元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作為陳及方曾經作出憑其公職人員身分,而作的作為(即協助丁繼續對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薪酬索償)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陳及方曾經作出上述作為,而向他們提供該利益。
ESCC264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