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賄賂助逾120內地客在港開戶 滙豐職員與內地中介女友認罪 判囚6個月

涉賄賂助逾120內地客在港開戶 滙豐職員與內地中介女友認罪 判囚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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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被告認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

兩名被告為時任滙豐高級銀行業務主任陳晉熙(30 歲,報稱求職平台助理經理)、深圳玲科企業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董事兼股東張玲(29 歲,報稱公司董事,持內地身份證),同被控「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陳另單獨面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

兩人承認「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陳晉熙與控方達成認罪協商,另一罪存檔法庭。

辯方求情:犯案主要係文化差異

辯方求情指,陳晉熙的犯案動機「非常天真同單純」。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質疑,陳持續犯案,「唔係一時發生㗎嘛?幫成百幾個客戶,佢有份開戶口㗎嘛」。辯方續指,本案串謀時間只有 9 個月,相對較短,官表示不同意。

辯方指,張玲是內地鄉村「留守兒童」,努力讀書一度在上海工作,現任上司亦讓她停薪留職。辯方續指,張玲與陳晉熙為情侶,案發期間訂婚,指看到內地社交媒體提及付錢予中介在香港開戶,而她犯案「主要係文化差異,唔知賄賂罪行喺香港係咁嚴重」。

辯方又指,張玲出於對未婚夫的信任而犯案,盼法庭考慮賄款不多,僅涉 1.3 萬元人民幣,她不理解法律,現時感到非常後悔,認為短期監禁可以反映案件嚴重性。

官引述案例指,除非存在特殊情況,否則針對本類案件,判處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考慮兩被告認罪及初犯、戶口數目、金額和犯案情節,以 9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減至 6 個月監禁,另頒令陳向滙豐歸還約 1.3 萬元人民幣(折約 1.5 萬元港幣)。

案情:向逾 120 內地客收服務費

案情指,陳晉熙案發時在滙豐銀行九龍灣一分行任職,張玲設立「深圳玲科」,在內地提供開立香港銀行戶口的服務,並收取每名成功開戶的客戶 500 至 1,500 元人民幣服務費。

陳在案發期間,從張玲接受賄款逾 13,000 元人民幣,以協助張玲等人轉介的客戶在滙豐銀行開立戶口,涉及逾 120 名客戶。

控罪指涉收賄助內地客在港開戶

控罪指,兩被告約於 2024 年 3 月 22 日至 2025 年 1 月 21 日期間,與一名稱為鄧景文的人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使作為滙豐僱員的陳晉熙從張玲接受利益,作為陳協助客戶在滙豐開立銀行帳戶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陳作出或曾經作出上述作為而接受該等利益。

控罪續指,陳於 2024 年 6 月某日,向李姓滙豐僱員提供利益,就每項銀行帳戶申請,提供形式為多筆未指明款額金錢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作為李協助客戶在滙豐開立銀行帳戶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李作出或曾經作出上述作為而向她提供該利益。

KTCC189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