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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畢業生非法集結罪成 提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 官同意警證供可信

港大畢業生非法集結罪成 提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 官同意警證供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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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0 日「八區開花」活動中,4 男分別被指在旺角參與暴動、襲警等,其中一名地盤工及港大畢業生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 3 個月,兩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地盤工其後撤回申請,法官彭偉昌周四(19 日)於高院上訴庭駁回餘下一人的申請。

法官在判詞中稱,因應警員對堵路者的注意及觀察,原審區院法官接納其證供能準確辨認申請人是「無可厚非」。法官續指,警方證人就上衣的款式、放置垃圾袋的次數等細節出現分歧,是可接受範圍,並非能動搖本案辨認證據的矛盾,拒絕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方:原審接納警員辨認證供

申請人為王嘉麟及劉俊樂,王其後撤回申請;答辯方為律政司。申請方爭議,原審區院法官沒有充份考慮辨認證據是否可靠,錯誤接納辨認劉俊樂的證供,以及錯誤裁定警員證人誠實可信。

答辯方回應稱,兩名警員同時認出涉案白衣男子為劉俊樂,且錄影片段拍到白衣男子把物品放置在馬路上,警員盤問時確認男子身份,另一名警員看到該男子,再把垃圾袋放在行車線後,立即下車制服他,視線從未中斷。兩名警員均指出,除了白衣男子外,其他人均身穿深色衣物。至於兩人對男子的衣著細節描述不準確、不一致,答辯方表示,只是旁枝末節。

答辯方續指,原審清楚知道兩名警員是否可信可靠,是案中關鍵,分析也抓對重點。現場有人群聚集,當中有人以垃圾袋堵路,包括劉俊樂,同時有人在旁鼓勵,而垃圾袋數目等均不是關鍵細節。至於兩名警員觀察到劉俊樂第一次堵路的時間有差別,是與他們身處車內不同位置有關,沒有不合邏輯之處。

法官:警員就上衣款式等細節觀察有分歧
「絕對是可以接受的範圍」

法官於判辭中表示,劉俊樂能否上訴成功,視乎案中的辨認證據。他認為,如答辯方所指,劉案發時穿白上衣,現場約 20 人聚集,當中只有 5 個穿白衣;加上警員對堵路者的注意,以及作出觀察時的客觀環境,原審接納他們能準確認出劉俊樂,是無可厚非。

法官續指,警員就上衣的款式等細節出現分歧,「絕對是可以接受的範圍」,答辯方就有關角度及時間差上的解釋,也是合乎自然及脗合生活經驗,「遠遠不是能動搖本案辨認證據的矛盾」。法官指,申請人的上訴理由並非合理可供辯,拒絕他就定罪提出上訴。

本案原有 4 名被告
3 人受審 1 人無罪

本案的 4 名被告依次為王嘉麟( 27 歲,地盤木工)、劉俊樂( 21 歲,港大畢業生)、劉育承( 29 歲,汽車美容商人)、及鄧如良( 58 歲,售貨員)。劉育承承認刑毁及拒捕兩罪,判囚 10 個月;王嘉麟及劉俊樂否認於 2019 年 11 月 10 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參與非法集結,受審後罪成,同被判囚 3 個月;鄧如良則否認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及襲擊正執行職務的警員 B,被區院法官李慶年裁定無罪。

CACC2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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