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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中大二號橋|2 人脫暴動罪律政司提上訴 爭議原審考慮證據出錯 1 人據了解已離港

11.12 中大二號橋|2 人脫暴動罪律政司提上訴 爭議原審考慮證據出錯 1 人據了解已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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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2 日,中大「二號橋」有示威者響應「黎明行動」,丟雜物至東鐵路軌及吐露港公路,防暴警員發逾千枚催淚彈驅散。2 名事件中被捕的中大及理大生,2021 年 7 月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決定,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周四(10 日)在區域法院,就上訴文件字眼與原審法官李慶年商議。

其中,中大生周四缺席聆訊,據了解他已離港。庭上透露,律政司爭議點,包括原審是否過份顧及控方缺乏針對被告環境證據、忽略被告衣著裝備等。案件將在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

兩名答辯人分別為陳起行及李俊皓,在 2021 年 7 月 7 日,被原審法官李慶年裁定,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中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暴動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在裁決 6 日後,即 7 月 13 日提出上訴。

中大生陳起行缺席聆訊,理大生李俊皓則由大律師許卓倫代表。據了解,陳起行已離港。律政司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及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

原審裁決稱 控方舉證未達毫無合理疑點

法官李慶年在 2021 年 7 月 7 日裁決時指,同意以陳起行當時的衣著和裝束,加上在暴動核心範圍附近被捕,是有合理定罪機會,但認為控方沒足夠證據證明陳起行、李俊皓何時到達暴動核心範圍、逗留多久,故舉證未達毫無合理疑點,裁定二人暴動罪名不成立。

李慶年當時續指,控方亦無根據「赴湯」上訴庭案例,除要證明被告身處暴動現場,也要證明他們在言行上,直接或間接參與暴動,例如叫喊、侮辱、嘲弄、跟隨非法集結人士移動等。

庭上透露律政司爭議點
如原審忽略被告衣著、裝備等

法官李慶年周四指,本案須準備文件、鋪排案件予上訴庭處理,是次開庭為減省書信來往,推動上訴方工作。

他認為,可把律政司要求上訴庭檢視的法律問題,修正至「本席是否過份顧及,控方缺乏對第一、二答辯人參與暴動的環境證據,而錯誤或沒有妥為考慮,對其他答辯人不利的環境證據」、「特別是兩被告在非法集結範圍內被制服,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第一、二答辯人是否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而忽略了兩人衣著、裝備。(非法集結範圍比暴動範圍大得多)」。

控方認為可再精簡問題,辯方則傾向同意法官版本。李慶年指只是行文風格問題,但認為自己要為陳述書負責,故希望「返去我初心」,以其版本為准。

「案件呈述上訴」多由控方引用

「案件呈述上訴」通常指法官或裁判官法律上出錯,或作出決定時越權,故就相關法律議題索取高等法院法官意見。控辯雙方均可提出,但多數由控方引用。

同案另外兩被告暴動罪成 最重囚 4 年 6 月

本案 4 被告為中大生陳起行(22 歲)、理大生李俊皓(25 歲)、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張俊浩(20 歲),及中大學生鄧希雯(24 歲)。陳、李暴動罪名不成立,張、鄧則罪成,分別判囚 4 年 6 個月及 3 年 9 個月。

另外,陳、張及鄧被裁定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其中陳被判囚 2 個月。張另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則罪名不成立,涉及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DCCC36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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