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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衝突|醫生指警誤射催淚彈索償案 原告申蕭澤頤等3警作供被拒、不服提上訴

理大衝突|醫生指警誤射催淚彈索償案 原告申蕭澤頤等3警作供被拒、不服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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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申請傳召蕭澤頤遭拒

案件今年 6 月 6 日在高院聆案官何志賢席前提訊時,原告梁錦聰要求傳召警務處長蕭澤頤等人出庭作證。聆案官認為,蕭沒有參與涉案 2019 年 11 月 18 日的行動,傳召他作證是浪費法庭時間,駁回申請。

原告不服決定提出上訴,要求推翻聆案官決定,頒令蕭澤頤、事發時在場的警員楊國琦(音譯)、申請手令搜查原告診所的警員曾洪(音譯)錄取證人供詞,及在將來的審訊中作供,一旦警員拒絕,原告可保留申請證人傳票的權利。

警方稱或有人趁亂撿起投擲

原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陳詞指,警方稱不知道是誰將催淚彈發射到原告的診所,那麼法庭根本不可能找出真相;法官歐陽桂如引述警務處一方陳詞,解釋當時情況混亂,可能有人撿起地上的催淚彈,擲向原告的診所。

原告則質疑,警方調查足足 3 年,竟然得出這結果,加上催淚彈是警方財產,警方需要為此負責,解釋催淚彈為何出現在其診所內,要求蕭澤頤身為警隊之首,親自向法庭交代。

質疑警員延遲 10 分鐘發現火警

原告續指,事發時有逾 10 名警員在他的診所外,卻無人報告診所著火,延遲了 10 分鐘才通知消防員救火,若他的女兒在診所內,很可能被燒傷,關乎人命及財產損失,要求傳召事發時在場的警員楊國琦(音譯),解釋為何沒有發現火警。

警方起初列作縱火案處理

另一名警員曾洪(音譯),則負責向九龍城裁判法院申請搜查令,搜查原告的診所。原告指搜查令提及,搜查原因是診所懷疑有縱火案,警方需要進入單位取回催淚彈殼,故要求申請手令的警員,解釋為何判斷案件是縱火案,以助法庭找出真相。

警方:不可能找到是誰發射催淚彈

代表警務處長的律政司外聘大律師趙芷筠回應指,警方「根本不可能找出任何人負責(impossible for us to keep hold of anyone)」,不可能找到是誰發射催淚彈。

律政司又指,原審的聆案官,已裁定原告要求傳召的警員,與本索償案無關,因此拒絕他的申請,律政司也同意警員的證供與案無關,認為案件已有足夠證據開審。法官聽罷陳詞,押後本月底頒下裁決。

入稟狀索償逾 672 萬元

本案原告為梁錦聰,被告為警務處處長。入稟狀指,2019 年 11 月 18 日早上,警方誤射兩枚催淚彈入其尖沙咀柯士甸道豐樂大廈一樓兩單位內,認為因涉事警員疏忽,致單位起火受嚴重破壞。

入稟狀亦引述消防處信件指,火災由催淚彈產生之熱力,點燃單位內易燃物品引起,因此向警方索償損失及相關開支約 672.1 萬元。

HCA193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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