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市民申請自訂車牌「YUT G0R」,但運輸署指「影射某政府部門首長之俗稱」,令人推論車輛代表公共機構或政府部門,因而拒絕。市民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決定。
入稟狀顯示,申請人的姓名有「壹」字。他質疑署方涉把審批準則由客觀擴至聯想,又提及署方涉考慮了「個別部門」對粵語讀音、通俗稱謂之理解。他又質疑,署方曾容許另一更令人容易聯想的自訂車牌「1G0R」登記,卻對其申請達相反結論。
入稟狀:申自訂車牌被拒
申請人為梁皓壹(Leung Hoya Ho Yut),沒律師代表,自行申請。建議答辯人為運輸署署長及香港特區政府官員。
入稟狀指,是次申請關乎運輸署長,於 2025 年 11 月 7 日拒絕梁自訂車輛車牌為「YUT G0R」的決定,故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撤銷署長的決定,並命令其據法律及法庭指示重新考慮申請,以及要求有訟費及其他法庭認為適當的濟助。
入稟狀提及,署長的決定是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 12F(2)(c)(iii) 的權力行使。翻查條例,該條文如下:
12F. 決定自訂登記號碼的申請
(1) 署長在接獲第12D(1)條所指的按金後,須行使其酌情決定權,決定接納或拒絕有關的申請。
(2) 在不損害第(1)款所指的署長的酌情決定權的概括性原則下,如署長認為某擬使用的自訂登記號碼符合以下任何一項說明,他須拒絕有關的申請 ——
(a) 相當可能令合理的人反感,或帶有品味低俗或不雅的含義;
(b) 提述任何三合會名銜或術語,或在其他方面帶有三合會含義;
(c) 相當可能會令合理的人相信展示該登記號碼的汽車是屬於任何以下機構,或相信使用該車輛的人是代表任何以下機構的——
(i)香港駐軍或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設立的任何機構;
(ii)政府;
(iii)任何公共機構;
(iv)任何國家或任何國家的政府;或
(v)政府以任何身分參加的國際組織;
(d)可能對任何道路使用者的安全造成危險;或
(e)在執法方面造成混淆。
引運輸署指
車牌影射部門首長
申請人在入稟狀稱,運輸署長把「YUT G0R」此組自訂車牌,解讀為「影射某政府部門首長之俗稱,繼而推論展示該號碼之車輛會被合理地視為屬於或代表公共機構/政府部門」。
梁質疑,運輸署長涉錯誤理解及應用條文中的字眼「相當可能會令合理的人相信」,繼而循不正確的法律方向達結論,稱署長「似乎把『讀音或俗稱上可能令人聯想到某特定人士』,等同於『相當可能會令合理的人相信該車輛屬於或代表公共機構/政府部門』,從而在缺乏必要的客觀連結及評估基礎下作出拒批結論」。
他批評,署長對字眼的解釋並不正確,涉把審批準則由客觀測試,擴張至「推測性、主觀性及高度間接之聯想」。
指「1G0R」車牌獲批准
梁亦提出,社會對於政府部門、公共機構的座駕,通常依賴官方車牌、標誌、車隊配置等客觀特徵來辨別,而非僅憑一組可多義解讀的英、數字母,惟署方未有展示如何客觀衡量,並批評署長作決定時,考慮了不相關或不應賦予決定性比重的因素,包括臆測梁的主觀動機;把個別部門對粵語讀音、通俗稱謂之理解的意見,直接轉化為條文中所指「相當可能會令合理的人相信」,變相用他人意見取代法定酌情權。
梁並質疑,署方曾容許另一更令人容易聯想的自訂車牌「1G0R」登記,卻對其現時申請用「YUT G0R」達相反結論,顯示署方缺乏一致、客觀及可預期標準,令決定顯得不合理。
HCAL319/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