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天鳳疑遭殺害碎屍案,周三(28 日)踏入第 25 日審訊。首先進入龍尾村單位調查的重案組警員續作供。辯方質疑他與其他幾名警員一同搜查,現場狀況受干擾。警員否認,強調上級只委派他一人負責搜查,以免多人接觸證物,他亦有戴手套及口罩防止干擾證物。
另一警長供稱,在東涌新發展碼頭拘捕鄺港智,並在警署收集鄺的口水樣本用作 DNA 分析,警長並在庭上示範收集樣本。
蔡天鳳案Day24 重案警:破門進龍尾單位 雪櫃發現兩垃圾袋有人腳殘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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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質疑多警一同搜查
干擾現場狀況
率先進入龍尾村單位調查的重案組警員陳偉雄,周三接受辯方盤問。他在代表鄺港傑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盤問下,確認當第一批 5 名警員首次進入單位時,只有他一人負責進行搜查。
Beel 引述陳的口供,指他提到曾進入房間、廁所,發現有兩個湯煲,「因為其中一個煲蓋透明,可看見煲內橙色液體」、「在搜查單位客廳內的一個雪櫃,於雪櫃下層發現兩個黑色垃圾袋,每個放有已被肢解的腳部」,隨後奉案件主管命令,所有警員離開單位。
Beel 指,當時主管下令所有警員離開單位,因為當時不想其他警員再污染環境?陳不同意,稱當時因為他通知上級,在雪櫃發現殘肢,「依個單位好可能係一個謀殺單位嘅現場,需要叫現場所有人員避開,同封鎖現場」。
Beel 質疑,如果由陳本人打開雪櫃、望入湯煲,他理應會在證供說「本人打開雪櫃」、「本人望入湯煲」等,又指出其實除了陳以外,其他 4 名警員亦有搜查單位,令案發現場已受影響。陳一概不同意。
Beel 再指,陳的口供隨後提到「兩個 DNA 樣本交予本人保管」、「本人於現場檢取證物」、「本人協助運送本案證物」。
Beel 指出,假如是由陳本人打開雪櫃發現殘肢,證供應會表明「本人」;再指出當時在場所有警員都有搜查單位,現場已非無菌(sterile)狀態,事實上亦非陳本人發現雪櫃有殘肢。陳一概不同意。
陳亦提到,他與其他警員首次進入單位時有戴手套。Beel 質疑,如其他警員不會觸碰現場物品,為何要戴上手套?陳指「每一次調查、進入單位時,都要戴手套,包括進入單位時,有機會接觸到大門,而戴手套係我哋偵緝警員常識」,以防干擾證物。

辯方質疑錘仔沒血跡等
不會聯想與罪惡相關
控方開案陳詞提到,警方在龍尾村單位內檢取的錘仔,上面有鄺港智的 DNA,並相信由鄺港智在七人車內下手襲擊蔡天鳳。
代表鄺港智的大律師安華暉盤問陳偉雄,問及檢取錘仔的情況。陳確認當時有檢取錘仔。安華暉再指,當時錘仔上沒有血跡、人體組織或骨頭,不會令陳聯想到與罪案相關?陳不同意,指「當時表面係冇任何血跡、組織,都唔代表佢唔涉及任何罪惡」。
陳:入屋時有戴手套
一人負責搜查免干擾證物
主控、資深大狀郭莎樂覆問時,陳偉雄稱他首次進入單位前有戴手套及口罩,當時案件主管已指示由他一人負責搜查。陳解釋,只派一名警員進行搜查,因為要避免同時有多於一名警員接觸證物,以免證物受干擾。陳又在提問下指,當他檢取錘仔時亦使用證物袋封存。
陳早前提到,他發現人腳殘肢後離開單位,等待其他組別隊員增援,及後再次進入單位。陳指,其他隊員進入單位時均會穿上保護衣、腳套、口罩及手套。而陳與同隊隊員第二次進入單位時,亦有戴口罩、手套與腳套。

鑑證科警確認
在雪櫃找到鄺港傑指紋
控方另傳召鑑證科警員梁聞達出庭作供,梁確認他有份在龍尾村單位套取指紋及掌紋。他在主控、高級檢控官林曉敏提問下指,他在大廳雪櫃左下方中間位置套取指紋,發現鄺港傑的右手食指指紋。
林曉敏再提到,警方在膠紙、報紙、電鋸的說明書底等,亦有套取指紋。梁確認,又指有部分證物會先被檢取,再於實驗室套取指紋。梁另確認,在進入單位後,他與其他警員一樣,全程戴口罩、手套、穿腳套。
法證總督察:共收集 111 個紋印
部分未能辨認
控方亦傳召法證科總督察羅佩琪出庭作供,她在報告提及採收集到 111 個紋印,部份屬未能辨認。羅解釋,因為香港採用的鑑證標準為「反覆實證」,如兩個紋印有 12 個以上特徵一樣,例如迷線的分岔位、連接位,便會視為同一人的紋印。
羅指,此標準來自國際歐洲鑑證專家指紋報告,為鑑證界、法庭所接納。羅表示,至於本案有些指紋未能識別,因為該些紋印沒有足夠 12 個指紋特徵可比對。
羅的報告又解釋,在物品上未找到被捕人指紋的原因,可包括:被捕人可能無接觸證物、有接觸但因戴手套等被遮蔽,或有接觸但都找不到指紋。羅在提問下確認,如果有人戴上手套,可以不在物件上留指紋、掌紋,即使找不到紋印,亦不代表物件沒有被接觸。
代表鄺港智的大律師安華暉盤問時則指,不能忽略物件沒有紋印的最簡單原因——可以是該人與物品沒有關係。羅回應,這是其中一原因。
安華暉在座位舉起自己的一枝筆,表示:你的指紋不會在我的筆出現,對嗎?羅表示,在這個情況下是的。

警長:碼頭拘捕鄺港智
鄺打算離港
警長林津出庭作供,他案發時為重案組偵緝警員,在 2023 年 2 月 25 日在東涌新發展碼頭拘捕鄺港智。林的書面口供提及,鄺當時打算離開香港,林與另一警員將鄺截停,鄺因掙扎而跌倒在地,右邊面有一處擦傷,而林其後在西九龍總區總部,收集鄺的口腔拭子樣本,即口水樣本,用作 DNA 分析。
林津應主控林曉敏要求,在庭上示範當日收集口水樣本過程。林打開一個全新、密封的採樣套裝工具,之後戴上手套、口罩。林指,然後他先後兩次用採集棒,採取鄺港智口腔內樣本。他將採集棒放入鄺口腔內壁左右刮,再將樣本放入兩個透明膠樽,蓋上蓋子並貼條碼。
林指,他再把樣本膠樽放入防干擾證物袋密封。他在防干擾證物袋上填寫條碼號碼、被採樣人士等資料。林又在提問下指,如果採樣後並無妥善標籤、入證物袋,證物人員及政府化驗所不會接收。
HCCC19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