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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串謀縱火囚4年半 申上訴許可被拒 官警告再上訴或有「減時命令風險」

男子串謀縱火囚4年半 申上訴許可被拒 官警告再上訴或有「減時命令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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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男子被指於 2019 年 10 月中,在九龍塘港鐵站出口外,點燃汽油燃燒閘機,並駕車接應同伙,被控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等罪,當中 41 歲男子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判囚四年半。他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周四(15 日)在高等法院表示,他的上訴沒有合理成功的機會,即日拒批上訴許可,同時向上訴人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即上訴人有權就法庭決定提出上訴,但假若上訴再被駁回,法庭有權頒令,上訴人在聽候上訴期間的關押不計算入刑期,即等於被「加監」。法官將於 3 個月內頒下書面判詞。

原案共涉 4 名被告,當中 2 人認罪,上訴人王錦發及另一名 33 歲技術員不認罪受審。法官李慶年於 2021 年 12 月裁定王罪成,判他監禁四年半,而技術員則罪脫。正在服刑的王錦發不服定罪,向上訴庭申請許可,他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上訴人欲解讀 WhatsApp 對話
官:不接納新證據

法官潘敏琦引述王早前呈交的文件指,王表示涉案閉路電視片段並無拍到他,而且解釋其 WhatsApp 紀錄只代表他打算參與位於紅磡的「行動」,而所管有的物資亦不打算供給他人使用。但法官表示,被告於原審時選擇不作供,不解釋其 WhatsApp 紀錄及行蹤,現時卻提出新證據,法庭不會接納。

律政司代表亦回應指,上訴人王錦發對 WhatsApp 紀錄解讀斷章取義。而原審法官對王的 WhapsApp 對話理解沒有出錯,他沒有可爭辯的論點。

王親自發言時,再度嘗試提及 WhatsApp 對話的意思,但遭法官打斷,重申法庭不會接納新證據,他應在原審時解釋。王最後表示沒有補充。

法官最終認為其定罪上訴沒有合理成功的機會,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同時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法官將於 3 個月內頒下書面判詞,期間上訴人繼續服刑。

原審:WhatsApp 對話證王錦發「知情地犯案」

原審法官李慶年裁決時指,原案 4 人包括認罪的首被告曾裕生(26 歲,送貨員)、次被告黃漢偉(32 歲,科技教育公司合伙人)在本案中扮演着直接縱火的角色;至於不認罪的第三被告鄭偉森(33 歲,技術員)及第四被告王錦發(41 歲,山坡除草工人)則分別被指是車手,及為縱火行動提供物資及支援。

原審李慶年認為,針對王錦發的證據強而有力,他「知情地犯案」,因次被告在案發前一天用 WhatsApp 告訴王,他們將在第二天採取行動,王回答「好」,而在訊息中所指的「行動」,毫無疑問就是在九龍塘港鐵站縱火,王的回應顯示他同意參與。而案發前次被告以 WhatsApp 催促王快些,因次被告還要將一些東西混合到瓶子裡,法官指這顯示了次被告還需要王給予一些東西才可行動。因此,法官認為王將縱火所需的材料運送給首及次被告,並提供支援。

4 人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2 日,串謀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他們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交替控罪,指他們於同日在九龍塘站 G1 出口,用火損壞屬於港鐵的兩部閘機。

CACC1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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