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否認性侵朋友7歲女兒 事主:拒口交後被告稱「快啲啦,唔該你」

高等法院 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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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被告警誡下稱「無做過」

被告張裕康(案發時 30 歲,現 41 歲),否認於 2015 年在九龍秀茂坪某單位,兩度猥褻侵犯女童 X、企圖與 X 肛交、兩度煽惑 X 與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控方在開案陳詞指,案發地點為女童 X 的住所,被告為 X 母親的朋友,張案發時在上址居住。

周三庭上讀出承認事實,簡述事主的背景,指她曾被社署安排到寄養家庭暫住約 3 年,直至 2013 年才與母親、弟妹們等遷入秀茂坪的案發單位。2015 年社工家訪,得悉單位另有被告及 X 的舅父同住,但 X 的生母已於 2014 年底離家後沒再回家,X 及弟妹遂由被告和舅父照顧。

2016 年,X 獲社署安排轉住兒童之家。而社署至今仍為 X 的監護人。2024 年 8 月,被告因本案被捕,在警誡下稱「無做過」。

事主錄影會面稱曾拒口交

控方播出女童 X 與警方的錄影會面片段,X 稱年幼時發生「唔開心嘅嘢」,告知社工後報警,即母親在她小時候經常外出工作,會找不同人照顧她和弟妹們,其中包括「大康叔叔」(即被告張裕康),而對方對其「做咗啲唔應該嘅嘢」。

X 憶述,在 2015 年某日,她趁張去洗手間時偷用對方電話,發現張觀看色情影片,而她使用後忘記關掉屏幕並遭張發現,當時張與自己同住不久,此後張會突然撫摸及擁抱她。

X 續指,在其後某日,張躺在床上,要求沒穿衣的 X 口交,X 回應「唔鍾意」,張則稱「快啲啦,唔該你」,並按她頭部至其下體口交。而口交事件發生兩次,張分別射精至她的腹部和口內。X 不欲吞下,但引述張當時回應「唔得,吞咗佢」,而張事後均給她 100 元「買糖食」。

警員問及 X 事發時沒穿衣原因等,X 表示忘記,強調「我淨係記中間,個過程,個重點」。

事主指被告曾企圖對她肛交

X 在片段亦提到,張某日躺在其房間的床上,要求 X 坐在其頭部上和脫去衣物,隨後張對她口交,過程中曾問她「舒唔舒服」,張亦自行手淫。警員追問細節,X 均表示忘記,其後大聲稱「佢嗌我囉⋯⋯跟住我上咗去⋯⋯無跟住喇」。

至於企圖肛交事件,X 在片段指她當時沒穿衣,應張要求上身趴在床上,但雙腳則碰地,張遂以戴有避孕套的陽具磨擦她下身,再嘗試插入她的肛門。事後張要求她以藤條打張等,直至 X 的舅父回家才停止行為。

播片後,X 在主控及法官陳慶偉提問下補充,張先嘗試以戴有避孕套的陽具插入其肛門,但不成功而且 X 感疼痛,故張在避孕套上塗抹潤滑劑,再嘗試插入她的肛門。

辯方指事主對性方面有想法

辯方盤問 X 時指,寄養家長因為 X 經常說謊,認為她「好難教」,「佢搞唔掂你」。X 回應對辯方所提的原因沒印象。辯方遂指出,她的外婆曾申請由社署擔任 X 的監護人,原因同樣是 X 難以管教及經常說謊。X 同意。

辯方又指,X 在 2023 年 9 月涉嫌在院舍非禮另一名女童,遭警方拘捕,指控包括摸胸及下體,最終因對方的父親表示不追究,而沒繼續法律程序。X 同意。

辯方質疑,X 自年幼時已對「性」方面有想法。X 稱對「性」感到好奇,解釋指其母親在 X 年幼時會帶男性回家,並發生性行為,「導致我呢件事上無乜界線,會多啲好奇」。

辯方質疑改答案迎合警員

辯方引述 X 在錄影會面的對話,關注每當警員質疑 X 的回應,X 均會更改答案「迎合」對方。X 否認,稱「始終件事過咗咁耐⋯⋯唔係咁好記得仔細內容⋯⋯10 年之後有人問我講咗啲咩,我唔係好記得」。

辯方指,警員問及口交姿勢等細節時,X 多次表現不耐煩,甚至發怒,質疑是因為 X 在「一時三刻作唔到」。X 回應,「可唔可以請你唔好咁樣定義我,我無作過任何嘢」,解釋指女警的問題令她感到尷尬,故當時有些情緒。

X 其後在官提問下補充,在錄影會面時「我好唔忿氣我點解會唔記得,點解會唔記得呢啲位」,加上警員提問重複,便她感到煩躁。

辯方指出,張從沒以任何形式性侵 X,亦沒提及給 100 元讓她「買糖食」。X 均否認。

控方由外聘大律師梅松代表;辯方由大律師梁禮賢代表。案件由高院法官陳慶偉連同 5 男 2 女陪審團審理。

HCCC41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