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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體磨擦親女私處 六旬漢認非禮判囚4年 官斥行為可恥

下體磨擦親女私處 六旬漢認非禮判囚4年 官斥行為可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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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漢於 2015 年用下體磨擦約 7 歲女兒私處,數年後再用手指插對方私處,事主向學校社工透露而揭發本案。被告早前承認兩項非禮罪,周二(10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4 年。暫委法官黃雅茵指,被告將事主視為洩慾工具,斥其行為可恥,又指他在兒子在場下侵犯事主,行為膽大妄為,可能影響兒子對倫理關係的觀念。

官不認同因家庭壓力犯案

暫委法官黃雅茵引述被告心理報告指,被告與妻子結婚 30 多年,與事主母親發展婚外情約 20 多年,直到他因本案被捕才結束關係。就辯方求情指,被告因家庭壓力犯案,法官不接納,指被告當時有妻子及情婦,質疑為何看見女兒仍有性慾,並侵犯對方。

事主的創傷報告指,她提到事情已過去,反映她不想憶起事件,情緒受事件影響,並出現情感扭曲,須接受心理輔導。報告又指,她對父親未能化解憤恨,對異性同學亦有戒心。

官斥被告視事主為洩慾工具

黃雅茵判刑時指,被告以下體磨擦事主私處,與性行為只是一線之差,斥他為了一己私慾,將事主視為洩慾工具、行為可恥,而被告在事發多年後再犯案,是一錯再錯。她認為,被告犯案有一定預謀,並涉及暴力行為,包括將事主推倒在床、強行指插其私處。

她又指,被告在兒子在場下侵犯事主,行為膽大妄為,完全不怕被發現,可能會影響兒子對倫理關係的觀念。法官考慮上述因素,判處被告監禁 4 年。

案情指被告以下體磨擦女兒
指插私處

被告 Y.H.K.(62 歲,報稱肉類分割員)承認兩項非禮罪,指他於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某日,在粉嶺近海聯廣場某單位非禮約 7 至 8 歲的女童 X;及在 2016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某日,在粉嶺御庭軒某單位非禮約 8 至 11 歲的女童 X。

案情指,被告與女友於 2002 年成為情侶,女方於 2008 年誕下女童 X,兩人分手後仍然同住。2015 年某日,7 歲的女童 X 與被告單獨在家,被告將她推倒在床及拉下其褲子,以下體磨擦 X 的私處約 10 秒。數年後,X 與胞兄和被告坐在梳化,X 蓋著被子,感覺到被告右手在被子下,伸進其褲子觸摸私處約 2 分鐘,又指插其私處約 10 秒,被告遭 X 踢手才停止。

2021 年,X 向學校社工透露數年前遭父親性侵,被告於同年 12 月 13 日被捕。

DCCC10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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