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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3度非禮未成年孫女罪成囚40月 官斥「為老不尊,行為令人髮指」

祖父3度非禮未成年孫女罪成囚40月 官斥「為老不尊,行為令人髮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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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男子被指自 2013 起,替居內地兒子、兒媳在港照顧 4 歲孫女,6 年間趁其妻子外出時 3 度非禮孫女,包括伸手撫她胸部及外陰,又逼她舌吻,直至事主 10 歲。男保安經審訊後被裁定 3 項猥褻侵犯罪成,周四(12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40 個月。

法官王詩麗指,本案案情嚴重,事主父母居於內地,被告身為祖父,理應照顧年幼孫女,卻趁她父母不在身邊,濫用事主對他的信任,而二人年紀相差 68 年,其中兩控罪在兩周內發生,斥他「食髓知味,再度犯案」。法官又指,部分非禮行為長達 1 小時,被告堅持否認犯案、毫無悔意,批他「為老不尊,行為令人髮指」。
官拒納被告家人請求判緩刑

法官王詩麗判刑時指,被告 T.S.H 與七旬妻子共育有兩兒兩女,他們求情指,被告勤奮愛家,望法庭判被告緩刑。惟王詩麗指出,上訴庭多次強調,凡性罪行涉及年幼事主,法庭有責任對性侵者處阻嚇性刑罰,而案例中凡涉長輩性侵兒童,更須判即時監禁,以表示法庭不恥此等行為,及向社會作交代。

王詩麗最終就被告 3 項猥褻侵犯控罪,分別以判囚 24 個月、12 個月及 27 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第 2 、3 控罪案發日期接近,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最終判囚 40 個月,沒有減刑因素。

官:事主受嚴重心理創傷

王詩麗指,本案案情嚴重,被告干犯首項猥褻侵犯罪時,事主 X 僅 4 歲,當時 X 和祖父母同睡一房,被告睡上格床,X 與祖母睡下格床。被告趁七旬妻外出晨運,從上格床爬至下格床隔衣摸 X 胸部及外陰,直至妻子接近回家才停止。

王續指,餘下兩控罪發生時,X 僅 9 至 10 歲。被告抱 X 坐其大腿,再對 X 舌吻,過程約 10 分鐘,X 用盡氣力掙脫返回床上。兩周內,被告再趁妻子離家,撫 X 胸部及外陰。

王表示,事主揭露事件後,受抑鬱、自殺念頭困擾,透過𠝹手宣洩情緒,並有創傷後壓力症及閃回情況,亦因家人不信任、須出庭作證而情緒低落,變得沒法依附他人。其中,事主怕被告入獄會被祖母說壞話,又想被告認錯,處於兩難。法官形容心理壓力及創傷之重,「實在令人痛心」。

官斥被告「食髓知味」、「為老不尊」

王詩麗批評被告,事主父母居於內地,他身為祖父,理應照顧年幼孫女,卻趁她父母不在身邊,濫用事主對他信任,一而再再而三作侵犯,又指二人年紀相差 68 年,其中兩控罪在兩周內發生,斥他「食髓知味,再度犯案」。法官又指。部分非禮行為長達 1 小時,被告堅持否認犯案、毫無悔意,批他「為老不尊,行為令人髮指」。

被告 T.S.H.(現年 81 歲)被控 3 項猥褻侵犯罪,指他在 2013 年 1 月至 3 月某日非禮當時 4 歲的女童 X ;2018 年 3 月至 7 月某日,非禮當時 9 歲的 X ;及在同年 7 月 1 日至 18 日某日,非禮當時 10 歲的 X。

翻查報道,控方在審訊時曾提及,被告太太得悉 X 向父母透露遭被告侵犯後大怒,強逼 X 若不道歉不准留港,「就算做過都唔可以講出去」。X 父母為讓 X 留港讀書,向被告跪地道歉,X 亦向被告道歉。

DCCC105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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