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歲在內地工作的男子,被指在疫情通關後返港,非禮 10 歲女兒。法官練錦鴻早前關注,事主的錄影會面內容,與保母供詞「都有幾多嘢唔同」,或會影響事主可信性,押後考慮表證是否成立。
案件周五(21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四日審訊,官閱畢控辯陳詞,認為案中證人及事主錄影口供的內容,均提到與控罪吻合的資料。他又指,辯方亦同意被告牽涉的控罪,均有表面證供,最終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不作供、不傳召證人,案件押至下周三(26 日)結案陳詞。
法律101|何謂「表證成立」?
官早前關注事主與證人供詞不符
被告為 Z.F.(被控時 60 歲),庭上獲普通話傳譯,否認 4 項猥褻侵犯罪,由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控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何眉語代表,案件由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審理。
事主早前供稱,入睡時被父親摸其胸部、下體等,被問及「舒唔舒服」,其後又被父親「摙 pat pat」。保母書面供詞則指,事主向她稱「爸爸瞓覺時摸我大腿」。
法官練錦鴻早前關注,事主供詞前後不一,其錄影會面內容,亦與保母供詞「都有幾多嘢唔同」,或會影響事主可信性,著控方解釋。控方周五指,已就上述事情作書面陳詞解釋。
官裁表證成立
官庭上要求被告在犯人欄內站立,向他解釋指,案中證人及錄影口供的內容,均提到與控罪脗合的資料。法庭考慮控方所提出的證供時,可以選擇接納哪個部分,最後就會決定,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被告曾干犯控罪所指的行為。
官續指,根據辯方早前提交的書面陳詞,亦同意案件發展到此階段,被告牽涉的各項控罪,都有表面證供。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解釋指「只係單案要繼續審落去」的意思。
辯方指,被告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官將案件押後至下周三(26 日)結案陳詞。
被控 4 非禮罪
控罪指,被告在 2022 年 7 至 8 月某兩日、2024 年 1 月 16 日在香港新界某單位,以及 2023 年某日在香港非禮女童 X。當時 X 介乎 10 歲至 11 歲。
DCCC48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