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歲在內地工作的男子,被指在疫情通關後返港,非禮 10 歲女兒,案件周三(19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三日審訊,控方讀出保母、學校社工等供詞,又讀出精神科醫生報告,指事主沒精神病徵狀。
法官關注,事主供詞前後不一,其錄影會面內容,亦與保母供詞「都有幾多嘢唔同」,或會影響事主可信性,著控方解釋。官押下周二(25 日)裁定案件是否表證成立。
法律101|何謂「表證成立」?
保母指被告曾稱誤會、「親情接觸」
被告為 Z.F.(被控時 60 歲),庭上獲普通話傳譯,否認 4 項猥褻侵犯罪,由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控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何眉語代表,案件由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審理。
事主 X 周二完成作供,控方讀出其保母、學校社工及班主任的供詞。綜合 3 人供詞,保母指照顧 X 及兄姊起居飲食,其後發現 X 避免跟被告接觸,X 在詢問下稱「爸爸瞓覺時摸我大腿」。
保母於 2022 年 9 月向被告查問,並指「妹妹大個女啦,唔好再入主人房同佢瞓」,被告當時稱是一場誤會、屬「親情接觸」。保母於 2023 年 5 月離職。
社工:事主指遭父摸大腿、屁股
X 的班主任形容 X 乖巧善良、成績中上,2024 年 1 月中旬致電被告,指會留下 X 在學校做功課。被告向她稱,X 手上有傷痕、「手上畫公仔有點狠」,又將自己反鎖在房間,希望學校了解。
其後,X 的班主任懷疑 X 鎅手,與她見面時拉高其衣袖,發現她手上有數條新舊傷痕,詢問 X 發生甚麼事,X 沒有回答。
學校社工指,收到 X 的班主任通知,遂向 X 了解事件。X 不願意以言語表達,僅在白紙寫下「侵犯」兩字,指是爸爸侵犯她,然後寫下「大腿」、「屁股」,以及事件經過。社工通報社署,再交由警方處理。
精神科醫生:事主沒精神病徵狀
精神科醫生的報告指,X 因情緒問題、自殘、懷疑遭父親性侵,入住瑪嘉烈醫院。醫生引述 X 指,每周一至兩次感到低落,每次維持約 10 分鐘,會透過滑手機、看 TikTok 等緩解,但情緒沒影響其課堂注意力,她亦會透過鎅手宣洩情緒。
X 指,曾聽到有人叫她,形容「屬於想像中的聲音」,又試過數次在升降機內聽到雜音,但不覺得害怕。醫生指,該聲音在 X 初小時出現,認為 X 不是幻聽,因幻聽會常常出現,而非只出現兩次,她亦未受到聲音困擾。
醫生指,X 思維清晰、儀容整潔,沒有精神病徵狀,可能是伴有抑鬱情緒的適應障礙,或是情緒問題。
官關注事主、證人供詞不符
控方完成舉證。法官練錦鴻關注,X 指在房內遭被告摸胸、指插私處一事,「似乎唔係 recent complaint(新近投訴)」。(即受害人於事發後最近的時間向其他人投訴)
官指,即使事件屬新近投訴,惟受害人供詞前後不一,又指「(保母)姨姨所講嘅嘢,似乎同證人喺錄影講嘅嘢,都有幾多嘢唔同」,或會影響受害人的可信性,「粗略咁睇,似乎有啲咁嘅問題」。
官舉例,辯方盤問時向 X 指出,保母自行離職,保母供詞亦證實相關說法,向控方稱「真係要解釋清楚畀我聽」。控方稱「我會竭盡所能解釋」。
官下令,控辯雙方本周內呈交中段陳詞及回應,押至下周二(25 日)裁定是否表證成立。官又指,案件拖延一段時間,被告在內地工作,因不准離港的保釋條件,無法前往內地,「對生活影響好大」。
被控 4 非禮罪
控罪指,被告在 2022 年 7 至 8 月某兩日、2024 年 1 月 16 日在香港新界某單位,以及 2023 年某日在香港非禮女童 X。當時 X 介乎 10 歲至 11 歲。
DCCC48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