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歲男子被指在後樓梯和他的家,非禮和強姦智力邊緣未成年堂妹。他周五(24 日)在高法等院承認 3 罪,法官認為他精神上顯然受「某些東西」影響,為他索取背景和精神科報告,還押至 8 月 27 日判刑。
案情指,被告趁獨處帶事主到後樓梯侵犯,事主想停止但被告不准,他亦曾拍攝事主裸體,提到想發送至家庭群組。同一天稍後,被告帶事主回自己的家,在事主哭泣及不願意下,使用安全套與她進行性行為。事主事後向媽媽哭訴,揭發事件,被告向警方自首。
案情:兩人是堂兄妹關係
被告 L.M.S(案發時 20 歲、現年 23 歲,侍應)承認兩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強姦罪,指他2023 年 8 月 28 日在筲箕灣非禮女子 X,並同日在西灣河非禮及強姦 X。
綜合案情,事主案發時 17 歲,因其處智力邊緣,年齡相當於 12 歲,另患有頑固型癲癇。她是被告的堂妹,視被告為「大哥」。案發當天,是兩人第一次獨自相處。
案情:被告帶事主到後樓梯侵犯
第一次非禮事件發生於筲箕灣。案情指被告相約事主和她爸爸晚飯和打籃球,但因她爸爸要工作,遂着事主去找被告玩。案發當天下午約 2 時,事主換好運動衫,與被告在筲箕灣會合,但被告沒帶她到籃球場,反而帶事主到她家的後樓梯。
兩人抵達後,被告指示事主脫衣並張開腿,隨後以手指插入事主陰道 2 至 3 次。事主感痛並表達不喜歡,但被告強逼事主說喜歡他,又問她是否喜歡他這樣做。其後,被告以手機拍下事主的裸體,並提到想把照片發送至家庭群組。
事主表達不喜歡、想停止
案情續指,其後被告強吻事主,並要求她伸出舌頭。被告向事主表白後再摸她胸部。被告其後脫下內褲,要求事主為他口交及用手幫他射精。事主當時不想,但為免被告發怒 ,因此就範,期間事主想停止,但被告不准。之後被告射精,並再向事主表白。
被告取去事主的內衣褲,指示事主穿回外衣。兩人其後到籃球場,期間被告取出事主的內衣褲並拿起來嗅,期間他對事主稱自己是「變態」。
兩人隨後一起到事主的家。事主回家後隨即洗澡,她關了門但沒鎖,被告突然在她洗完澡後入內,要求她再次洗澡,繼而拍下她的裸體。被告再次表白,並要求她不要穿內衣褲。
案情:同一天再帶事主回家侵犯
至於第二次非禮及強姦,發生於同一天,在兩人離開事主的家之後。案情指被告的父母當時在內地,他遂帶事主到他的家。被告趁事主躺在梳化時,撫摸她和親她的胸。被告其後要求事主坐在他的大腿上,並親事主和非禮她的胸部。事主當時哭泣。
被告其後入房取出避孕套,問她是否知道這是甚麼,事主答不知。被告遂對事主展示如何戴避孕套,並坐在梳化上,要求事主張腿,抓他的陽具坐入陰道,但事主試過 5、6 次後不成功,被告遂親自放入,並要求事主忍痛、慢慢會適應。事主哭泣並稱不想,也試過推開他,但被告叫她不要動。再隔一會,被告抽出陽具,她見到避孕套內有精液。
被告之後入房取出另一個避孕套,想再與事主發生性行為,但事主未能為他戴上避孕套,被告遂發脾氣、拍打她的臀部,並自行戴上並插入她的陰道。事後被告指插她的陰道,事主感痛推開,但被告叫她忍耐,並拍下過程。
被告其後要求事主為他手交和口交,其後再強姦她,並說他會令事主習慣。事主感到被告射精後,有液體在她私處和腿部。事後被告要她不要告訴任何人。
案情:事主對母哭訴
事主返回自己的家後,媽媽察覺她哭過,問她發生甚麼事。事主答她遭被告打,而被告說過要保密。媽媽以為被告只是對事主發脾氣,遂對她說先洗澡。事主洗澡後,向媽媽披露事件。而事主泣稱她感到害怕,並永遠不想再見到被告。
事主父母商量後,聯絡被告的父母立即回港處理。而事主爸爸怕被告把照片發布上網,即時與事主的祖父母趕到被告的家,被告對事件保持緘默。而被告的父母同晚致電事主媽媽,指會帶兒子去自首。事主在事後患情緒病,有未能入睡、脫髮、失去食欲等症狀。
官索精神科報告
辯方表示,被告明確指示不作額外口頭陳詞,指因不想對事主造成二次傷害,又說被告希望對父母以及受影響的人士致歉。辯方續指,被告明白他犯下嚴重過錯,而且並沒任何藉口開脫,只想提出他在案發後選擇到警署自首。
特委法官郭棟明指,不是說被告「精神錯亂」(sick of his mind),但認為他精神上顯然受「某些東西」影響,故為他索取背景和精神科報告,還押至 8 月 27 日判刑。
HCCC138/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