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男警認與15歲女企圖性交判囚16月 辯方求情:事主對警察「情有獨鍾」

男警認與15歲女企圖性交判囚16月 辯方求情:事主對警察「情有獨鍾」

分享:

3 名男警涉於 2021 至 2022 年期間,先後與同一名 15 歲女童性交,並拍攝對方的色情照片和影片。其中案發時駐守荃灣警區的 26 歲警員,透過交友程式認識事主,帶對方往酒店見面,換上警察制服撫摸她及企圖性交,周四(14 日)在區域法院認罪,被判監禁 16 個月。

辯方求情指,事主對警察「情有獨鍾」,性與感情方面有相當經驗,被告則是「感情初哥」,強調並非利用警察身分犯案,只是應事主要求,穿著警察制服。暫委法官鍾偉強反駁,「更加唔得,係咪佢要支槍就畀個女仔呀?制服係畀佢執行職務,佢喺酒店著住套制服,討好個女仔、做犯法行為,點樣唔係利用職權?」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在非當值時間,帶同警察制服到酒店取悅女方,又指他知道事主有任職警員的男友,可見其行為非一時魯莽、有詳細計劃。法官強調,「相信被告是警隊中極少撮的害群之馬,香港警隊仍是非常專業的紀律部隊」,又認為本案反映,香港時下年輕一代守法意識非常薄弱。

被告認與女童非法性交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存檔法庭

被告為賴子樑(案發時 26 歲、現年 28 歲,報稱公務員)承認「企圖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存檔法庭。控罪指,他於 2021 年 12 月 1 日,在沙田帝逸酒店,企圖與女童 X 非法性交;以及同日同地,用手機製作包含兒童色情内容的一張圖片及一段影片。

案情:事主稱自己 13 至 15 歲
被告酒店穿警察制服撫摸事主

案情指,被告於 2018 年 12 月加入警隊,案發時為在職警員,以約會程式「Heymandi」認識 15 歲女童 X,她與被告見面前,表示自己僅 13 至 15 歲。2021 年 12 月 1 日,被告帶 X 到沙田帝逸酒店某房間,並換上警察制服撫摸 X。

案情續指,兩人脫去衣物,被告吻 X 的胸部一段時間,其後戴上安全套,用陰莖觸碰 X 的外陰,企圖插入惟無法勃起。被告另以手指插入 X 陰道,拍攝相關照片及影片。被告於 2022 年 3 月 15 日被捕,警誡下承認與事主企圖非法性交。

求情:事主喜歡穿警察制服男士
被告以為自己「追緊女仔」

控方指,被告教育程度是中六,曾修讀基礎文憑課程,另呈上「余俊鑫案」,指警員犯案是加刑因素。翻查資料,該案涉前男警猥褻 6 名女童,原判監禁 46 個月,上訴庭覆核刑期,改判囚 5 年。

辯方求情指,事主對警察「情有獨鍾」,認識不同警員,喜歡穿著警察制服的男士。辯方指,事主年紀雖輕,「唔希望用『開放』字眼,但性同感情方面有相當經驗」。被告則從未拍過拖,與事主聊了半年才見面,會送對方小禮物,「以為自己追緊女仔」,事主亦有畫心意卡給他,又指被告承認自己行為愚蠢。

官質疑被告利用職權犯案

暫委法官鍾偉強關注,法例目的是保障未成年女童,「女仔本身開放,對佢(被告)冇咩幫助」,辯方表示明白,重申被告是「感情初哥」。辯方指,「成件事真係早咗啲」,若遲 6 個月發生事件,便不會觸及本案狀況,強調被告並非利用警察身分犯案。

法官質疑,「被告喺唔係當更嗰陣,攞套警察制服去酒店,著制服討好個女仔,咁樣唔係利用職權同身分?唔係利用警察畀佢嘅 equipment(裝備)協助佢犯案?」。辯方表示被告應事主要求,法官聞言反駁:「更加唔得,係咪佢要支槍就畀個女仔呀?制服係畀佢執行職務,佢喺酒店著住套制服,討好個女仔、做犯法行為,點樣唔係利用職權?」。辯方重申被告知錯,只是想討好對方。

官:被告非一時魯莽
但相信僅屬極少撮害群之馬

法官判刑時引述被告警長上司求情信指,被告好學、認真工作;家人的求情信則指他為人純良,畢生警察事業夢毀於一旦。他稱,被告與事主年紀相差 10 年,被告知她未成年,仍拍攝其私密相片及影片,又引述案例指,知法犯法屬加刑因素,本案嚴重性在被告表明警員身分,在非當值時間,帶同警察制服到酒店取悅事主,從而達到目的。加上被告與事主交往期間,知道女方有任職警員的男友,可見被告行為非一時魯莽、有詳細計劃。

法官強調,「相信被告是警隊中極少撮的害群之馬,香港警隊仍是非常專業的紀律部隊」,正如被告求情信所指,他令警隊蒙羞,行為令市民對警隊產生負面觀感。法官指要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將量刑起點訂於 24 個月監禁,考慮他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終判監禁 16 個月。

法官特別提及,本案反映近年香港出現令人憂慮的社會現象,稱時下年輕一代守法意識非常薄弱,犯案沒有考慮行為後果,直至東窗事發才承擔後果,但為時已晚、鑄成大錯和後悔莫及。他指,即使被告案發時 26 歲、有 3 年執法者經驗,仍出現這個現象,令人憂心。

另兩涉案被告擬不認罪候審

案件另涉兩名被告,為同報稱公務員的姚燕武(27 歲)及吳星熠(26 歲)。姚被控一項「煽惑 16 歲以下兒童與他或向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兩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罪」,及一項「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

控罪指,姚於 2021 年 9 月 30 日,煽惑 15 歲女童 X,與她或向她做出嚴重猥褻行為;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2 月 15 日之間的某 3 天,在荃灣大河道翠園賓館,分別兩度向 X 做出嚴重猥褻行為,即兩次口交,以及一次非法性交。姚擬不認罪,排期 10 月 13 日開審,預計審期 6 日。

吳被控兩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罪」、一項「與 16 歲以下兒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指他於 2021 年 11 月 24 日及 2022 年 1 月 17 日,兩度與女童 X 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於 2021 年 12 月 25 日,與女童 X 非法性交;以及同日用手機製作包含兒童色情內容的 4 張圖片 。吳擬不認罪,排期 2024 年 2 月 20 日開審,預計審期 8 天。

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時確認,3 名警員已被停職。

DCCC916/2022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