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留日港生認發布「港獨」帖文 官接納沒引起激烈討論判囚2月

留日港生認發布「港獨」帖文 官接納沒引起激烈討論判囚 2 月

分享:

留學日本的 23 歲女生被指於 2018 年至 2022 年期間,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布「港獨」、「共產黨倒台」等 13 篇帖文,她早前承認一項煽動罪,周五(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 2 月。

總裁判官蘇惠德指,涉案帖文雖數量不多,但具一定延續和永久性,其中一則帖文以日文提及港獨,可讓香港境內能閱讀日文的人觀看。官指,帖文或令無知人士潛移默化地被煽動,有風險以不法手段實踐主張,但官亦接納帖文原創度不高及流於口號,沒引起激烈討論。

官指帖文具延續永久性
但流於口號、沒引起激烈討論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辯方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案件由總裁判官蘇惠德處理。

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於互聯網發布涉案 13 則帖文,雖然數量不多和頻率不高,但具有一定延續性和永久性。其中 12 則帖文於 Facebook 發布,可供公眾人士瀏覽,當中一則帖文以日文提及港獨,裁判官指此舉可讓身處香港境內,能閱讀日文的人士觀看。

辯方指被告沒意圖掩飾身分,行為幾乎自戀,又指涉案帖文早在 2018 年出現,當時煽動罪已多年沒被引用,及後才再有檢控,力陳被告並非明知故犯。裁判官指,即使被告起初不知情,她於同類案件開始檢控後,仍沒有刪除相關帖文。但他亦接納涉案帖文原創度不高,流於口號,沒使用激烈言詞或引起激烈討論。

官:帖文或令無知人士潛移默化被煽動

官續指,被告的帖文或會令無知人士潛移默化地被煽動,有風險以不法手段實踐主張。官指,聽取辯方陳詞後,不認為有充分理據判處緩刑,遂以 3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後,終判囚 2 個月。

翻查資料,政府於《國安法》生效後,於 2020 年首度引用煽動罪拘捕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譚經審訊後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 11 罪成,判囚 40 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法官將於明年 3 月前頒下判決理由。

案情:被告在 FB、IG 發布「港獨」帖文

案情指,警方在網上巡邏時,發現被告在 2018 年 9 月 7 日至 2022 年 5 月 14 日期間,發表 13 段具煽動性的言論或照片。

其中在 2018 年 9 月 7 日至 2019 年 8 月 13 日,被告在 FB 發表 4 篇「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的帖文,包括「我是香港人 我主張香港獨立」、「中共未滅 何以為家」、「要大家一齊見證 共產黨倒台 香港獨立」、「這個恐怖組織共產黨⋯滅共」。

被告另在《國安法》生效後,在 FB 發表 8 篇「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的帖文,包括「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含「香港人報仇」、「香港人反抗」、「光時」字眼的海報照片、「我是香港人 我主張香港獨立」,以及在 IG 發布 1 篇帖文,涉「香港獨立」、「我在香港參加反中示威已有 8 年」。

控罪日期由 2018 年起

被告袁靜婷(23 歲,學生)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指她於 2018 年 9 月 7 日至 2023 年 3 月 8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和 Instagram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

  •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WKCC2602/2023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