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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發布「港獨」帖文 留日港生認煽動 辯方:帖文有被告「大頭照」無意掩飾身分

被指發布「港獨」帖文 留日港生認煽動 辯方:帖文有被告「大頭照」無意掩飾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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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日本的 23 歲女生被指於 2018 年至 2022 年期間,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布「港獨」、「共產黨倒台」等 13 篇帖文,周四(2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煽動罪,總裁判官蘇惠德押後案件至 11 月 3 日判刑,被告期間續准保釋。

辯方求情指,被告發布涉案 11 篇帖文時身處日本,部分帖文是被告在「大頭照」加上煽動性字句,「係有啲自戀態度」,沒意圖掩飾自己身分。另有帖文是她在東京目黑區美術館拍照,背景掛有「香港人反抗」等直幡,「唔係被告自己做啲煽動性字句,係美術館入面掛出嚟」。辯方盼法庭考慮被告有悔意、帖文回應數量相對低,判處緩刑。

多間日本傳媒香港分部,均有派記者旁聽本案,包括朝日新聞、日經亞洲、日本放送協會、讀賣新聞及日本共同通信社。

案情:被告在 FB、IG 發布「港獨」帖文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辯方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案件由總裁判官蘇惠德處理。

控方甫開庭指,辯方去信律政司表示提早答辯,原訂 12 月 13 日的答辯取消。被告袁靜婷庭上表示認罪,總裁判官蘇惠德關注,辯方早前擬爭議,裁判法院是否有司法管轄權處理煽動罪,辯方大律師關文渭確認,法庭有權處理本案。

案情指,被告擁有一個 Facebook 及 Instagram 帳戶,前者有 473 個朋友,後者則有 657 名追隨者。警方在網上巡邏時,發現被告在 2018 年 9 月 7 日至 2022 年 5 月 14 日期間,發表 13 段具煽動性的言論或照片。

其中在 2018 年 9 月 7 日至 2019 年 8 月 13 日期間,被告在 FB 發表 4 篇「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的帖文,包括「我是香港人 我主張香港獨立」、「中共未滅 何以為家」、「要大家一齊見證 共產黨倒台 香港獨立」、「這個恐怖組織共產黨⋯滅共」。

案情:被告電話被搜出「獨立建國」照片

被告另在《國安法》生效後,在 FB 發表 8 篇「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的帖文,包括「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含「香港人報仇」、「香港人反抗」、「光時」字眼的海報照片、「我是香港人 我主張香港獨立」,以及在 IG 發布 1 篇帖文,涉「香港獨立」、「我在香港參加反中示威已有 8 年」。

根據出入境紀錄,被告建立 FB 帳戶時身處香港,涉案兩篇帖文在香港發表。被告於 2023 年 2 月 24 日回港,3 月 8 日被捕,警方在其電話搜出「港獨」、「沒有暴徒 只有暴政」、「獨立建國」、「放棄幻想 獨立救港」等 26 張照片。被告警誡下表示,2018 年起往日本讀書,2019 年及 2023 年曾回港放暑假及換身分證。

辯方:帖文涉「大頭照」
沒意圖掩飾身分

關文渭求情指,現年 23 歲被告在內地出生,3 歲隨父母來港,案發時 18 至 21 歲,2022 年修讀日本一間大學法學院、政治經濟系二年級。他指,涉案帳戶擁有較少朋友或追隨者,被告發布當中 11 個帖文時身在日本。他指,最少人關注的帖文,只獲一個讚好,沒人留言;最多人關注的帖文,獲 101 個讚好及 18 人留言。

關提到,最多人關注的帖文,是被告在東京目黑區美術館拍照,內文亦以日文書寫,「對象係識睇日文嘅人」。關續指,該照片背景掛有「香港人反抗」等直幡,「唔係被告自己做啲煽動性字句,係美術館入面掛出嚟」。他指,部分帖文是被告在「大頭照」加上煽動性字句,「係有啲自戀態度」,亦沒意圖掩飾自己身分。

辯方盼法庭考慮判緩刑

他指,大部分帖文在被告修讀政治系前發布,最後一個帖文在 2022 年 5 月發布,又指被告被捕後飽受精神壓力,其後參加「蛻變計劃」,提到修讀政治系後,對政治看法變得開放。計劃義工亦在求情信稱,被告犯法機會非常小,不一定需要判處監禁,並會繼續支援她。

翻查資料,「蛻變計劃」是向反修例社會運動中、有案件在身的 25 歲以下青年,提供全面的社會心理輔導服務,以及面對司法程序的支援。

關稱,被告不知道自己行為干犯刑事罪行,是強烈的求情理由,加上她被捕後和盤托出,將電話密碼給予警方,「悔意係無可置疑」,重犯機會微乎其微,希望法庭考慮上述求情、帖文回應數量相對低,寬大處理本案,判處緩刑。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押至 11 月 3 日判刑,被告期間續准保釋。

控罪日期由 2018 年起

被告袁靜婷(23 歲,學生)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指她於 2018 年 9 月 7 日至 2023 年 3 月 8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和 Instagram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

  •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WKCC260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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