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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涉傷人案、7人不認「有意圖傷人」判無罪 1男原已認罪突申改答辯 官押後處理

8人涉傷人案、7人不認「有意圖傷人」判無罪 1男原已認罪突申改答辯 官押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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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7 月,屯門發生傷人案,3 男凌晨時分在街上欲邀 2 陌生女子喝酒被拒,纏擾間其中一女的男友到場,其後 3 男遭多人施襲。事後 3 名事主的友人前來助拳,追截時被私家車撞倒捲入車底,最終不治。8 人被指有份參與襲擊,被控俗稱「傷人 17」的「有意圖而傷人」等罪,其中 1 人認罪,餘下 7 人不認罪,審訊後「傷人 17」無罪,但當中 6 人被裁定罪責較輕的傷人罪罪成。

開審時認罪的被告,周三(26 日)在區域法院申請更改答辯。辯方指,法官裁決時推斷,各不認罪被告均無意圖令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認為被告亦應得出一致推斷,望法庭可行使酌情權接納相關申請。

法官林偉權指,相關申請不常見,同一批施襲者亦可各懷有不同意圖。辯方表示將草擬誓章,解釋被告當初為何選擇認罪;法官指若有人於過程中出錯,不應介意說出,「唔好所謂隱惡揚善咁,要法庭履行公義…到而家我都唔知點解個情況搞成咁」,將案件押後至 5 月 15 日作進一步陳詞,又透露相關申請或須以「聽證」方式處理,被告及代表律師或要作供,期間被告續須還押。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傷人 17」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傷人 19」最高則可判處 3  年監禁。
同案不認罪被告「傷人 17」無罪
辯方稱法官應得出一致推斷

辯方指,明白法庭不會輕易接受被告於判刑前申請更改答辯,但認為可行使酌情權接納相關申請。本案被告周衍龍承認俗稱「傷人 17」的「有意圖而傷人」罪,辯方指法官裁決時分析呈堂片段及證人證供等,推斷不認罪被告均沒有意圖令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改判刑責較輕的「傷人 19」普通傷人罪。辯方陳詞指,周衍龍案發時的行為反映於片段中,認為應得出一致推斷。

法官指,即使屬同一批人施襲,但各人或會懷有不同意圖。法官指,相關申請並不常見,可以「鬧得好大」到終審法院處理。本案被告有律師代表,他聽取法律意見後決定認罪,法庭在處理更改答辯申請時,需要了解律師和被告間的溝通,但此涉及「法律專業保密特權」,著辯方應與被告商討是否放棄保密權。

辯方指將草擬誓章闡述認罪原因
官指或需「聽證」、代表律師或要作供

經短暫休庭後,辯方一度稱撤回申請,法官遂向被告確認,詢問他是否同意有意圖襲擊,及意圖令他人受嚴重傷害,被告回應稱「呢樣唔係」。法官於是再下令休庭,讓辯方與被告釐清會否繼續進行申請。

最終辯方確認被告欲繼續申請更改答辯,並指將草擬誓章,闡述與被告的商討過程,解釋被告當初為何選擇認罪,另須向法援署了解,能否繼續代表被告作申請。法官指,若有任何人在過程中出錯,不應太介意說出,「唔好所謂隱惡揚善咁,要法庭履行公義……到宜家我都唔知點解個情況搞成咁」,表示將給予足夠時間予辯方作準備,並將案件押後至 5 月 15 日作進一步陳詞,及後或要以「聽證」方式處理,被告及代表律師屆時或要作供,期間被告續須還押。

8 人被控「傷人 17」等罪
1 男認罪 7 人脫罪

本案 8 名被告依次為周衍龍、方璣筵、郭桂希、黃漢文、莫振華、黃文希、黎汝軒和張文沃。8 人同被控 2 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及 1 項襲擊他人致靠成身體傷害罪。

除周衍龍外,另 7 人均否認控罪。法官林偉權早前裁決時指,3 名事主均有定罪紀錄,並非善類,當晚他們並無懼色及找來援兵。法官指,事主未能說出被告黎汝軒的特徵,亦不能由錄影或截圖中指出其身份,於認人手續中只能依黎的身高認出他,加上控方沒有其他證據針對黎。法官認為,單憑事主對黎的指認,以裁定他案發時身處現場並不穩妥。

至於餘下 6 名被告,法官認為他們懷有意圖參與襲擊,致事主受皮膚裂傷,但控方未能證明他們具有意圖令事主身體受嚴重傷害,故裁定「有意圖而傷人」罪不成立,但罪責較輕俗稱「傷人 19」的普通傷人,及另一項「襲擊他人致靠成身體傷害罪」則罪成。案件押後至 4 月 29 日求情及判刑,法官下令周屆時毋須出席。

黃文希另承認「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4 罪。

DCCC71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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