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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歲院友骨折截肢案 官指罔顧致傷 裁傷人17不成立、傷人19罪成

87歲院友骨折截肢案 官指罔顧致傷 裁傷人17不成立、傷人19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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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訴罪行無罪
官按例可改裁合適罪行罪成

翻查《刑事訴訟條例》第 51(2) 條,如被告在審訊中獲證明被起訴的罪行無罪,但構成主審法院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另一罪行,就可裁斷被告就另一罪行罪成。

在本案中,案發時 66 歲的被告劉桂芳,被起訴一項《侵害人身罪條例》下,俗稱為「傷人 17」的「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條文指如任何人意圖使他人受殘害、外貌毀損、成為傷殘或身體受其他形式的嚴重傷害等,一經定罪最高可囚終身。

至於劉經審訊改裁定罪成的「傷人 19」,則指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一經定罪最高可囚 3 年。

被告劉桂芳。(資料圖片)
被告劉桂芳。(資料圖片)

官裁定事主傷勢
屬嚴重身體傷害

暫委法官鄭念慈裁決時就「傷人 17」罪分析。就事主所受傷勢是否構成「嚴重身體傷害」,官表示根據醫生報告,指蘇姓事主股骨有開放性骨折等,可見屬嚴重身體傷害。

控方案情則曾提及,事主經 X 光檢查後,發現左股骨骨幹折斷成多段,出現移位及縮短情況,接受復康治療後傷口仍逐漸惡化,最終要為其左膝上截肢。

官裁定僅被告
案發時接觸事主

至於由誰致傷,官指案發時被告劉桂芳與另一人當值夜更,二人有不同分工,其中被告負責換尿片等,另一人則派藥。官稱該人口供簡單直接可靠,故信納其沒親身接觸蘇姓事主。而其後早更同事接手,送事主洗澡中途發現事主受傷,官亦信納他們移送時不可能弄傷事主。

官續指,綜觀上述證供,認為只得被告弄傷事主的可能性,因被告替事主換尿片時沒他人在場。再考慮錄影會面下,被告承認事發時過度用力,及聽到「啪」聲,稱據其經驗,應為骨頭聲音;另又曾承認「如果唔鬥力,肯定唔會斷骨」,故肯定當時事主肯定至少有一處骨折。

官又指,任何人骨折必定大聲叫痛,但事主情況較特別,因她長期臥牀,也不能正常對答,故受傷時沒立時叫痛屬正常。

官指控方未能證傷人意圖
但涉罔顧改裁「傷人19」罪成

官續指,「傷人 17」罪須證被告有意圖導致事主受傷,僅「罔顧」(reckless)並不足夠。在本案中,被告只承認用力過度,但不是蓄意致事主受傷。

對於控方稱,事主四肢無力,不可能與被告鬥力,官認為當時事主入睡,睡夢中感到雙腳被分開,鬥力並非不可能。但考慮被告有 8 年護理工作經驗,與事主無仇無怨,也沒虐老前科,「搵唔到理由故意用力弄傷」事主,故信納被告稱只是用力過度,而非蓄意致傷一說,可能為真,而控方未能證明意圖,故「傷人 17」罪不成立。

不過官指,他有權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 51(2) 條,考慮涉否其他控罪。其中「傷人 19」的條文提及「非法及惡意」,而此包括蓄意及魯莽等。官認為,任何人都明白長者骨頭脆弱,被告身為工作多年護理員,理應知道;加上事主長期臥牀,被告必知用力推事主必致其受傷,但換片時仍罔顧情況,過度用力致其骨折,因此「傷人 19」罪成。

官其後應辯方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感化報告,但強調被告不應抱有任何希望,因案情嚴重,法庭只是望取得更多量刑選項,不等於會接受報告建議。

被告為 66 歲護理員
據悉已離職

控罪指,被告劉桂芳(案發時 66 歲、護理員),被控於 2022 年 3 月 22 日,在新界大埔廣福道 26 號大埔大廈的養和護老中心有限公司,有意圖使蘇姓事主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她身體受嚴重傷害。據悉,劉已離職。

DCCC5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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