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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工黨4人一組請願違限聚令罪成 申上訴至終審許可 官押後1個月內頒決定

社民連、工黨4人一組請願違限聚令罪成 申上訴至終審許可 官押後1個月內頒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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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梁國雄及工黨李卓人等 8 人,2020 年五一勞動節以 4 人一組遊行到政總外請願,被裁定違「限聚令」罪成,判囚 14 天、緩刑一年半。8 人今年 10 月,被高等法院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當中 7 人周五(23 日)再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高院法官黃崇厚指需時考慮,押後一個月內頒布決定。

上訴方提出本案具重大而廣泛性的法律爭議,包括「限聚令」有否違憲、有損人權,以及決定定罪與否時,群組間有否維持 1.5 米距離、有否共同目的等,是否考慮因素。律政司則指,制訂第 599 章時,已考慮相稱性原則,且行政機關有更好的身位去判斷,法庭毋須再另做相稱性測試。

上訴人、社民連成員「阿牛」曾健成聆訊後在庭外指,「大家睇到自從疫情出現,限聚令就係特區政府嘅『手上皇牌』…就算全部解封,但限聚令仲係牢牢嘅箝制」。他認為政府此舉,是不想港人在外做政治性聚集,及不想有人表達對中央或政府的不滿。

本案是首宗涉及示威、被告不認罪被裁罪成的案件。案發日工黨及社民連,分別派出 4 人遊行到政總外請願,被票控「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同案吳文遠沒有參與上訴

4 名工黨上訴人郭永健、何偉航、麥德正、李卓人,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3 名社民連上訴人黃浩銘、曾健成、梁國雄則由大律師詹鋌鏘代表。餘下一同案,社民連吳文遠沒有參與是次上訴。律政司則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希哲代表。

上訴方:若彼此認識、有共同目的即為一組
不同人同場看世界盃是否被視為一組

黃宇逸爭議「參與受禁群組聚集」控罪條件詮釋上,要考慮有否保持 1.5 米距離,指案發時工黨及社民連分別 4 人一組,兩組人有維持 1.5 米距離,雖偶有一瞬(momentarily)少於 1.5 米,但不具決定性影響,認為裁決時應要考慮在內。

詹鋌鏘則批評條例不合理及任意。詹引本案原審判詞所舉例子指,外傭疫情下在公眾地方聚集,每約 2 至 3 人一組、保持 1.5 米距離,是「為法所容」的聚集。而本案物理設定與上例一樣,只是各組之間有「聯繫」,便被視為參與受禁群組聚集,質疑若彼此是否認識、有共同目的,為判斷是否一組人的考慮因素,則若不同人在保持 1.5 米距離下同場去看世界盃決賽、歡呼打氣,是否就被視為一組人。

上訴方:基本法賦集會自由
「參與和平集會」等屬合理辯解

上訴方亦爭議控罪有欠相稱性。其中黃宇逸提出,本案上訴人具合理辯解,即行使基本法賦予的集會及言論自由,而這點應屬法律爭議。法官黃崇厚則質疑,有否合理辯解,是否屬由陪審團去決定的事實爭議。黃回應指,現為申請上訴許可階段,若法庭批出許可,可由終院釐清。

答辯方李希哲則指,條例目的在於防止疫情擴散,而制訂第 599 章時,已考慮相稱性原則,且行政機關有更好的身位去判斷,法庭毋須再另做相稱性測試。

上訴方共提 7 個法律議題

要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方須提出案件判決具重大而廣泛性的法律爭議,並須獲法庭接納。本案中,上訴方合共提出 7 個法律議題:

由工黨 4 人法律代表黃宇逸提出:

(一)「羣組聚集」和「受禁羣組聚集」的合理詮釋為何;

(二)參與和平集會能否構成「受禁羣組聚集」的合理辯解。

由社民連 3 人法律代表詹鋌鏘提出:

(一)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有否抵觸基本法賦予的集會及言論自由;

(二)按上述控罪,兩組人即使隔開 1.5 米距離,法律上是否視為同一組人;

(三)該控罪入罪門檻,是否包括「動機」涉參與多於 4 人聚集;

(四)法庭定罪前,對相稱性的評估,合理範圍為何;

(五)本案的定罪及判刑,是否滿足案例下的相稱性測試。

原審判監禁 2 周 緩刑 18 月

8 名被告依次為:郭永健(33 歲,工黨主席)、何偉航(35 歲,時任工黨副袐書長)、黃浩銘(31 歲,社民連主席)、曾健成(64 歲,社民連成員)、麥德正(48 歲,工黨副主席)、吳文遠(43 歲,社民連袐書長)、李卓人(63 歲,工黨副主席),及梁國雄(64 歲,社民連副主席)。

各人被票控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指他們於 2020 年 5 月 1 日上午約 11 時 06 分,在金鐘海富中心外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原審裁判官鄭紀航 2021 年 3 月 10 月裁定各人罪成,判處 14 天監禁,緩刑 18 個月。

HCMA18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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