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主任涉收賄「教報稅」、以稅局系統助食環署管工「起底」投訴人 准保釋候訊

稅務主任涉收賄「教報稅」、以稅局系統助食環署管工「起底」投訴人 准保釋候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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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已被停職

本案由廉署於周二(14 日)發新聞稿披露。廉署指,該名助理稅務主任職責包括處理追討欠稅的文件、協助薪俸稅評稅和處理查詢。因工作關係,獲授權使用稅局電腦系統,該系統載有納稅人和公司的資料、稅務文件,以及與稅務局通訊的地址。食環署管工何樂林則屬西貢區防治蟲鼠組。

稅務局同日表示,是局方主動轉介案件予廉署調查,被告已於 2023 年 9 月起停職;食環署亦表示,因應管工被起訴,署方已按既定程序安排暫停其職務。

稅務主任被控 9 罪
食環管工被控 1 罪

兩名被告依次為李應華(46 歲,稅務局助理稅務主任)及何樂林(36 歲,食物環境衞生署管工)。李應華被控 9 罪,當中 1 罪為與何樂林同時被控的串謀罪,另 1 罪為串謀罪的交替控罪。何樂林則被控一項串謀罪。

就李應華被控的「公職人員索取利益」罪指,他身為公職人員,即稅務局助理稅務主任,於 2023 年 6 月 27 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而向陳葦津索取利益,即索取一筆未指明款額金錢的饙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作為李應華作出或曾經作出憑其公職人員身分而作的一項或多於一項作為,即協助陳葦津減輕其稅務法律責任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李作出或曾經作出上述作為而索取該利益。

首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指,李應華身為公職人員,即稅務局助理稅務主任,於 2023 年 9 月 11 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從樂姵君接受利益,即接受一筆港幣 3,000 元,以協助及或指導樂姵君填寫 2020/21、2021/22、2022/23 課稅年度的報稅表,或由於李作出或曾經作出上述作為而接受該利益。

第二項接受利益罪指,李於同月 19 日,從戴特暉接受一筆港幣 1,000 元,以協助戴填寫 2022/23 課稅年度薪俸稅的相關表格,或由於李作出或曾經作出上述作為而接受該利益。

其餘 3 項接受利益罪指,李於 2022 年 6 月 29 日至 8 月 4 日,及同年 8 月 5 日、10 月 3 日,從何麗珠 Susanna 接受各一筆港幣 3,000 元、 2,000 元、10,000 元,以傾向或保持傾向優待何,或由於李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上述作為而接受該利益。

李另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指他於 2023 年 9 月 19 日,在啟德稅務中心 11 樓評稅組 F 組辦事處襲擊戴特暉。

就李應華和何樂林同被控的「串謀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罪指兩人於 2023 年 5 月 29 日至 6 月 14 日,在香港一同串謀,使身為公職人員,即稅務局助理稅務主任的李應華,在其擔任公職期間式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 (i) 未經授權在線上查詢由稅務局管有、保管或控制的資料;及或 (ii) 向何樂林洩露該等資料,而洩露該等資料的目的與李履行職務無關。

李應華另就此串謀罪,被控屬交替控罪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於相同時期故意作出公職人員失當行為,即 (i) 未經授權在線上查詢由稅務局管有、保管或控制的資料;及或 (ii) 向何樂林洩露該等資料,而洩露該等資料的目的與李履行職務無關。

ESCC269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