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禾苑業主向法團主席、秘書追討逾9,000萬元 5申索人全缺席 押後開審

穗禾苑業主向法團主席、秘書追討逾9,000萬元 5申索人全缺席 押後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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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期周二開審 申索人皆缺席

6 案申索人分別為 Chan Chui Mei(陳翠微,均為音譯)、戴維富和盧艷桃、何錦燦(何涉及 3 宗申索)、 Kwong Yuk Wa(鄺玉華);被告均為穗禾苑法團主席梁寶玲、秘書何斯豪。

開庭前,法庭書記在庭內外,多次呼叫案件編號及申索人的名字,均沒回應。暫委審裁官林定華甫開庭指,今日原為正式審訊,惟申索人戴維富和盧艷桃、何錦燦均身體不適,無法出席,Chan Chui Mei 及 Kwong Yuk Wa 則未有提供缺席原因。

被告梁寶玲指,案件至今已逾一年,法庭已花很多時間處理,稱「大家咁關心,係咪應該趁呢個時候釐清問題?」何斯豪則表示,今天特意請假,惟各申索人無故缺席,冀申索可盡快處理,「唔好再押後」。

法團主席被告:
被申索方拖欠約 20 多元訟費

梁寶玲又指,法庭早前曾下達訟費命令,要求申索方向兩被告分別支付 4 元及 20 多元,「其實唔係好多錢,就係交通費」,惟至今仍未收到,批評申索方「好唔尊重法庭命令」。期間有旁聽人士大聲說話,「你都唔尊重業主啦,7,000 幾萬(涉爭議的維修金額)」。

暫委審裁官林定華遂呼籲旁聽人士保持安靜,又指法庭並不方便就訟費作出意見。

穗禾苑業主 潘焯鴻
潘焯鴻(右三)稱與多名穗禾苑業主及代表到庭旁聽。(《法庭線》記者攝)

潘焯鴻稱獲授權申索方
官指已處理、不會再考慮

陪同與案相關業主旁聽、「中科監察」主席潘焯鴻期間舉手,獲官批准發言。

潘指,申索方其中一人何錦燦以信件授權他作代表,可繼續審訊。但官指早前已考慮該授權申請,並已作出裁決,不會再次考慮。

潘焯鴻續指,早前亦向法庭提交證人列表,部分證人需要法庭傳票,惟法庭一直沒有回應,認為法庭處理有遺漏,「你漏咗(處理證人傳票),漏到而家,漏到開庭」,斥有程序公義(procedure justice)問題。官則回應指,潘對案件程序有誤解。

官指因一申索人老邁
剔出相關 3 案

官指,若申索方缺席聆訊,法庭有權剔除其申索,惟考慮審訊已排期 4 天,且有申索方缺席原因為身體不適,「有酌情權,可以畀多次機會」,「盡量唔好浪費原先安排」,遂將案件押後到周四(14 日)開審。

官又指,雙方需在周三前申請證人傳票,並會在周四開庭後處理。官補充,若申索方於周四仍沒有出席,將考慮將案件剔除,並作出相關訟費命令。

官續指,因申索人何錦燦老邁、身體較差,決定將其 3 宗申索從測試案件名單中移除,並無限期押後至其餘測試案件完結。

入稟狀:維修金額被誇大

據入稟狀,首被告、法團主席梁寶玲在 2022 年 6 月 18 日的業主大會,議決強制驗樓計劃大維修的方案後,最少接獲 3 次警告,分別從一名楊姓委員口中、2023 年 1 月顧問公司富邦的信件及 2023 年 2 月的市建局書信中,知道大會議決的工程標書中,存在重大不合理的數量和內容,指外牆數量被誇大 72,873.36 平方米,因此維修基金、法團全體業主的集資金額被誇大 7,477 萬元。

入稟狀續指,2023 年 8 月 4 日簽署合約前,梁寶玲有 14 個月時間處理上述不合理內容,指梁一直採取抗拒或忽視態度,涉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的真誠及合理行事要求,包括隱瞞其他委員、蓄意忽視法律顧問意見,及蓄意疏忽令業主招致經濟損失。

入稟狀:申索款項讓業主攤分
每戶 2.2 至 3.3 萬元

入稟狀又指,預備工程項目約 1,700 多萬元在沒有任何議決下被撤銷,合約金額減至 3.7 億元,而已繳交維修費用的業主未獲告知;另次被告、簽約見證人何斯豪亦不在簽約現場,並指梁寶玲未有盡責動用權能和第三方顧問進行審查,在明知標書出現重現重大錯誤及不合理,仍然簽約。

業主要求梁立即安排法團退款,指如果因此造成不可挽救的經濟損失,應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並指確信法團退款之後,維修基金仍有足夠資金,完成真實的大維修工程,沒有違反建築物管理的相關安排。

入稟狀又提及,申索款項總額為多收的 7,477 萬元維修基金,以及 1,700 多萬元的備用工程款項,各單位可攤分 2.2 萬元至 3.3 萬元不等。

SCTC25453、25505、27542、27543、27544、2757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