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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被指煽動案|辯方質疑警篩選文章規限調查角度 國安警:「從來冇限制、收窄」

《立場》被指煽動案|辯方質疑警篩選文章規限調查角度 國安警:「從來冇限制、收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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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以及《立場》所屬公司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兩人還押近一年,分別於上月及周二(13 日)獲准保釋。案件周三(14 日)於區域法院踏入第七日審訊,處理辯方的永久終止聆訊申請。

國安處總督察陳安銘在辯方盤問下指,自己當時審視文章,並非調查而是做情報分析。辯方質疑,他從 587 篇文章中,挑選 30 篇文章給調查隊伍,是規限了調查角度,又指律政司日後看到其他「被篩走」的文章,或會有不同看法。陳不同意,「從來冇限制過、收窄過(內容),(沒規定)可以睇咩、唔可以睇咩」。案件下午續審。

另外,控方欲呈 587 篇文章的重點列表,認為能夠協助法庭分析,本案是否真的如辯方所指「唔公道」,又指「控方先係失利,早知有 587 篇文章,我鋪排可能唔同咗,會令到個 case 更強」。(見另稿

控方代表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辯方代表為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大律師馬維騉及黃卉儀,案件由法官郭偉健審理。

警供稱「深入覆檢」587 篇文章

控方傳召指示警員擷取《立場》截圖的國安處總督察陳安銘作供。陳供稱,他是電腦組「Y1」小隊主管,負責保存網上證據、收集情報,隊員包括偵緝高級督察盧健賢。他指 2021 年 6 月 22 日,其上司、警司黃靜嫻(音譯)表示,《立場新聞》會在短時間內,將涉嫌違法的文章下架,故指派他盡快保存有潛在調查價值的內容。

翌日,他與偵緝高級督察盧健賢快速檢閱《立場》內容,他負責審視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最近期的文章,盧則審視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發布的文章,列印其標題、小量內容及網址,又指「違法內容」的準則是干犯《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及《國安法》。

陳續指同年 6 月 23 至 24 日,兩人一同整理紙本內容,並指派盧保存相關文章。6 月 25 日,盧表示已保存 553 篇文章並整理成冊,陳其後向警司黃靜嫻匯報,黃要求他持續分析《立場》內容。6 月 27 日,《立場》發出聲明,表示會把部分文章下架。翌日,陳、盧兩人第二次檢閱文章。

同年 7 月 12 至 13 日,陳與盧整理紙本內容,並指派盧保存另外 34 篇文章。其後,兩人對合共 587 篇文章「深入覆檢」,選出 100 篇文章,再與警司黃靜嫻進行數次會議,最終篩選出 30 篇文章,由陳指示下屬保存網址。

警稱上司無要求他挑選何類型文章

辯方大律師馬維騉詢問陳,警方情報來自哪裡,是有人投訴《立場》、警方內部調查還是非警方來源;陳表示不清楚。辯方又問,警司黃靜嫻有否說過,哪類型內容、作者、題目及時段要特別留意;陳稱沒有。

辯方指出,小隊揀選 2020 年 7 月 1 日後發布的文章,是因《國安法》於當日前一日實施;陳指是其中一個考慮,「有資源都想檢視成個網站」。陳在盤問下表示,他最初與盧列印超過 553 篇文章,惟確實數字「唔敢講實」,其後以標題及內容,篩選出 553 篇文章,文章作者被標籤建制與否,則不是考慮之列。

辯方指出,陳當時是對文章內容初步調查;陳不同意,「係情報分析」。辯方質疑,「呢個都唔叫調查?我真係唔理解調查係乜」。陳強調,他是將一些「雜訊」排除,把有可能違法的文章交給案件主管,「我係情報分析」。法官指,證人已清楚提及工作內容,只是與辯方使用「不同字眼」。

辯方質疑律政司對其他文章或有意見

辯方質疑,陳從 587 篇文章中,挑選 30 篇文章給調查隊伍,以致調查人員無法檢視其他文章。陳稱沒有限制他們如何調查,「我哋分析完覺得有調查價值」。

陳在盤問下同意,其分析是主觀、「唔同人有唔同睇法」。辯方指,若律政司日後看到其他「被篩走」文章,或有不同看法,陳則指當時沒有想過,重申他與陳及警司黃靜嫻,「相信 30 篇文章有潛在證據價值」。

辯方質疑,陳的做法是規限調查角度。陳不同意,「從來冇限制過、收窄過(內容),(沒規定)可以睇咩、唔可以睇咩」。陳另在控方覆問下表示,國安處是「敏感」、「機密」部門,無用的資料要盡快銷毀。

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被告依次為 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鍾沛權(52 歲,無業)及林紹桐(34 歲,編輯),他們同被控一項「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

控罪指,他們在 2020 年 7 月 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9 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DCCC26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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