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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醜聞|25歲前員工認3虐兒罪 被判囚約6個半月

童樂居醜聞|25歲前員工認3虐兒罪 被判囚約6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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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爆出虐兒醜聞,至今累計 34 名職員被起訴。其中一名 25 歲被告於開審前承認 3 項虐兒罪,裁判官葉啓亮周二(1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被告監禁 4 個月 10 星期。裁判官關注,在翻看閉路電視片段後發現,除了現被控的 3 項控罪行為外,另曾發生一次相類的襲擊事件,涉及另一名兒童。控方商討後表示會再作跟進,法庭可先就本案判刑。

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明顯缺乏耐性,以粗魯方式對待兒童,造成不必要痛楚。被告行為為兒童樹立不良榜樣,令兒童仿效暴力行為。而且被告曾受專業訓練,法庭須判處阻嚇性刑罰,須判即時監禁。
官:被告明顯缺乏耐性 以粗魯方式照顧兒童

裁判官判刑時指,法庭須傳遞正確訊息予兒童工作者,虐待或疏忽照顧兒童會引致嚴重後果。而被告被委託照顧幼童,有著重要角色,她的行為濫用公眾對她的信任。 3 名受害兒童均為 3 歲或以下,尚未懂得表達情緒,被告明顯缺乏耐性,以粗魯方式照顧他們,造成不必要痛楚。

裁判官續指,被告用毛巾大力擦受害男童的臉部,片段可見其力度不小,被告壓向其臉部後,男童隨即哭泣。而在第三罪中被告曾粗暴拉著另一兒童的手臂,把其摔在地上,令兒童的頭部及背部撞向地上軟墊,躺在地上約 30 秒,再由被告拉起,檢查兒童的後背,並為他擦藥膏。裁判官指,重複翻看閉路電視片段後,認為本案承認案情忽略了不少細節。裁判官又形容,3 名兒童沒有作出激怒被告的行為,或作出令被告情緒失控的行為。

官:被告對兒童造成不良榜樣

裁判官批評,被告行為並不恰當,對兒童造成不良榜樣,令兒童仿效暴力行為。而且被告曾受專業訓練,並非一些沒有受訓練的家長。法庭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判處即時監禁。但裁判官考慮本案案情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涉案兒童的受傷程度不至相當高,亦沒有證據證明對兒童構成身、心理影響,就三罪分別以判囚 8 周、12 周及 6 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再考慮總刑期原則,決定三罪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共判囚 4 個月 10 星期。

官關注片段見另有兒童疑受襲 控方指會跟進

裁判官判刑前關注,現場片段可見,在事發後曾發生另一次相類的襲擊事件,涉及另一名兒童,問控方會否就此提出檢控。控辯雙方經商討後,控方指將會再跟進,法庭可先就本案判刑。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的背景報告內容相當正面,可顯示其悔意,今天其父母亦有到庭支持被告。辯方指本案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另引述被告父母、中學同學及前男友的求情信,指被告受不良文化所渲染,且她常私下買禮物予小朋友,被告會在院方准許下,帶小朋友外出遊玩,冀法庭輕判。

案情指被告涉 3 次襲擊 

首罪案情指,2021 年 11 月 25 日 上午,3 歲男童 F 與另外 6 名兒童圍著一張檯坐著,被告謝綉蔚取出一條毛巾,粗暴為男童 F 抹臉,歷時一秒。男童 F 隨即哭著跑向門口。另外兩宗事件均發生於同年 11 月 20 日,1 歲男童 R 與 6 名兒童圍檯坐,被告坐在 R 後方,無故拍打 R 的後腦,幾秒後再擊打一次, 男童 R 以手遮蓋頭部。同日不久後,被告粗暴抓住一名不知名兒童的左臂,把他摔在地上,該兒童隨即大哭。

童樂居共 34 人遭起訴

「童樂居」爆出虐兒醜聞後,警共揭發 407 宗懷疑虐兒事件,至今共 34 人被落案檢控。被告謝綉蔚(25 歲)被控於 2021 年 11 月 20 日及 25 日,在旺角童樂居內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兒童責任,分別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 3 歲男童 F 、1 歲男童 R 及不知名兒童,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他們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KCCC188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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