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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早前認9項虐兒判囚 27歲前職員再認1項虐兒加監14周

童樂居|早前認9項虐兒判囚 27歲前職員再認1項虐兒加監1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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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被告已痛悔行為

被告馮凱琍(現年 27 歲)被控 3 項虐兒罪,與控方達成認罪協商,承認針對 1 歲男童 G 的虐兒罪,即在 2021 年 12 月 21 日期間,在旺角「童樂居」內,與莊嘉宜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他;另針對 1 歲男童 R 的兩罪存檔法庭。

辯方書面求情指,被告是主要家庭經濟支柱,父親無業、母親兼職清潔工,而她出身破碎家庭,深明家庭對兒童的重要性,故決心投入幼兒工作。而案發時疫情嚴重、人手短缺,被告因無法維持課室秩序感迷惘,她已表示愧對自己傷害的每一位兒童,並且痛悔行為,沒有尊重幼兒工作者的身分。

官指被告與同事一同施虐
當男童為「布公仔」

法官王詩麗判刑時指,呈堂片段顯示,案發時男童 G 與其他兒童正睡覺,沒有作出頑皮的舉動,只是躺在床上舉起雙腳,被告與另一職員莊嘉宜走向 G,被告捉住其雙手向下大力按壓,莊則捉住其雙腳向頭部方向按壓,二人行為表現默契;而 4 分鐘後,當 G 再提起腳,二人二話不說,再作出相同行為。

法官續指,被告身為照顧者,破壞誠信,她亦不是單獨行事,而是與同事一同犯案,兩人身為成年人,卻欺負一名 1 歲的男童,男童年幼、不能躲避或投訴,被告一連串的施虐動作,雖然時長短,但施虐力度大,將男童當作「布公仔」、扭動其雙腳,達至自己想要的效果,儘管沒有證據顯示涉案動作造成永久傷害,亦導致不必要的苦楚,潛藏身體受傷的風險。

法官最後指,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但法庭須作出阻嚇,以反映大眾的憎惡,就本案的虐兒罪,以 33 周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減刑至 22 周。被告今年 5 月另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 9 項虐兒罪,判囚 4 個月 34 周,法官指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後,兩案共判囚 4 個月 48 周,即被告就本案加監 14 周。

翻查報道,被告早前在裁院的虐兒案,涉在童樂居掌摑兒童臉部導致其頭撞牆,及將兒童強行「劈腿」等。

至今 18 人罪成
最重判囚 2 年半

案件累計有 34 名職員被起訴,其中 16 人的案件於裁判法院處理,均罪成判囚 4 周至 15 個月不等,其中馮凱琍在區院另承認 1 項虐兒,遭加監至 4 月 48 周。另外,被告陳麗娟、馮鳳豪亦已在區院認罪,分別被判囚 2 年 3 個月及 2 年半;餘下被告所涉的虐兒罪在區院處理,排期於 2024 年 1 月 9 日開審。

DCCC846/2022、DCCC847/2022、DCCC848/2022、DCCC849/2022、DCCC850/2022、DCCC851/2022、DCCC852/2022、DCCC853/2022(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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