筲箕灣居民涉向鄰居單位擲糞 罪成候判罰 辯方求情稱品格良好

孫兆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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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稱「推窗」不小心推跌鏡頭
官:不合理

辯方指被告事發時只是推窗,她不小心推跌鄰居的閉路電視鏡頭。官指根據大廈的閉路電視紀錄,被告在涉案閉路電視鏡頭安裝前,曾到 15 樓拍攝天井對出天花位置;在鏡頭完成安裝的 7 分鐘後,被告探頭左右觀望,再用左手作出「推」的動作,然後急速轉身逃去。

官反駁辯方的說法,質疑被告為何刻意到 15 樓「推窗」,而「推窗」前又為何要先探頭張望,然後急速轉身逃去。

對於辯方主張鏡頭表面未有破損,爭議是否屬損壞,官重申該鏡頭屬他人之財物,當它無法運作已屬於損壞。官又指,即使被告認為鏡頭會損害她的私隱,她理應向業主立案法團投訴,而非在沒有合理辯解下訴諸毀壞,裁定被告刑事損壞罪成。

被告孫兆芳周三(15 日)在裁決後離開東區法院。(《法庭線》記者攝)

官:無需專業亦能分辨糞便

辯方曾在盤問時質疑事主,未驗過冷氣機上的是否糞便,她混淆了天井的臭味和尿糞味。官指,無需專業人士亦能分辨是否屬糞便,而判罪基準在於是否屬糞便和產生令人厭惡的惡臭,涉案物體是否屬於人的糞便並無影響。

官續指,證據顯示兩星期內共 10 晚,有人在深夜從 16 樓 A 室單位,伸手將糞便拋至 15 樓 A 室單位的冷氣機上。就辯方指沒證據證明是被告所為,官不接納,指若是有其他人連續 10 晚在被告的單位拋出糞便,並不合理,裁定她「拋擲糞便或其他髒物」罪成。

辯方:路不拾遺有良好品格

辯方求情時呈上警署紀錄,指被告曾將拾獲的財物歸還至警署,顯示她並不是貪心之人,有良好品格。辯方續指,被告患抑鬱症,由 2012 年起至今需每一至兩個月覆診;被告亦沒任何案底,加上個人背景,望法庭判罰款、緩刑。

官押後至 8 月 21 日判罰,待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被控將糞便拋擲私人財產

被告孫兆芳(59 歲,報稱家庭主婦),被控刑事損壞、「將糞便、其他髒物、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在未獲擁有人及佔用人的同意下拋擲或放置私人財產」兩罪。

控罪指,孫兆芳被控於 2025 年 5 月 31 日在筲箕灣延齡大廈某樓層走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冼姓女子的一個閉路電視攝像頭,意圖損壞該財產或岡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另罪指,孫兆芳被控於 2025 年 6 月 6 日至 7 月 13 日之間,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解釋,將糞便或其他髒物、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在未獲擁有人及佔用人的同意下,拋擲或放置在延齡大廈一單位的冷氣機上。

ESCC203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