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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園刺警案|女子否認助男友離港 控方指被告購 7.3 機票擬離港 上司指被告請假稱「家有急事」

維園刺警案|女子否認助男友離港 控方指被告購 7.3 機票擬離港 上司指被告請假稱「家有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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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7 月 1 日、《國安法》生效翌日的銅鑼灣,24 歲工程師涉於警員制服示威者時,以摺刀刺傷對方手臂,翌日凌晨在機場被捕。其 25 歲女友被指協助他離港,否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二(27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 2 日審訊。

控方首日審訊指稱,女被告在案發日協助男友購買機票及登機後,再為自己購機票在 7 月 3 日離港。周二聆訊,女被告上司供稱,7 月 3 日接獲她請假申請,指家有急事。被問及張當時被「起底」,是否情緒低落才請假,上司稱他沒印象。

控方 Google Chrome 專家則指,被告公司電腦中的瀏覽器,曾搜尋機票、登機等字眼,應該是 Google 帳戶同步後、經其他裝置搜尋後所留紀錄。

控方在首日審訊,指稱女被告張芷程於案發當晚約 7 時半,經 Google 搜尋「機票」等字眼,一小時後與男友、即同案被告黃鈞華會面,之後黃訂購同晚 11 時 55 分由香港飛往倫敦的機票。張其後為黃安排私家車至機場,期間張經 Google 搜尋預辦登機資訊。張返家後,再為自己訂購 7 月 3 日起程的機票。

主管指女被告稱家有急事 「通融」下批准請假

控方傳召女被告張芷程的何姓上司。何供稱,2020 年 7 月 3 日,他接到被告的 WhatsApp 訊息,指家中有急事處理,要申請例假,他遂覆「ok」,但之後被告有否循正常途徑請假,或取消該假期,他表示「無印象」或「唔知」。

辯方盤問時,問何有否留意到張芷程在「七一事件」之後,被報章「起底」,其個人資料及相片均被公開,而影響到其情緒。何指沒印象或沒留意。

辯方再問,何在那段時間,曾否對張提出,「如需時處理事情,都會批假畀佢」,作為上司體裇下屬的通融。何表示,「你咁樣問,我係有少少印象」,指 7 月 2 日被告取了病假,同月 3 日則說屋中有急事擬請事假,「咁作為上司,同事話屋企有事,都希望同事可以唔分心咁處理」。

Google Chrome 專家相信被告有啟同步功能

控方證人、Google Chrome 專家、高級督察林怡指,被告的公司電腦,有登入 Google 帳戶,入面有經 Google 搜尋「機票」等字眼的瀏覽紀錄。林指,案發時被告不在公司,故應是被告有其他電子裝置,開啟了瀏覽器 Google Chrome 的同步功能,致網頁瀏覽紀錄出現在公司電腦。

林怡續說,在 2019 年 6 月 30 日至 7 月 1 日,被告的 Google 電郵沒其他裝置登入帳戶的「安全性快訊」,若撇除有人刪除電郵的可能性,料沒有新裝置登入該帳戶。

盤問下,林怡同意只要持有 Google 帳戶及密碼,就可登入不同裝置,而 Google 是預設同步各裝置,除非用戶自行取消。

工程師與兩男認暴動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存檔法庭

4 名被告依次為工程師黃鈞華(24 歲)、學生羅玨琛(17 歲)、學生周霈霖(19 歲)和女培訓生張芷程(25 歲),年齡均為案發年齡。

首 3 被告承認暴動罪,即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參與暴動。黃鈞華另承認一項有意圖傷人罪,即在高士威道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 25116 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羅玨琛及周霈霖分別承認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25116 及故意阻撓警員 25116。

黃鈞華和張芷程同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兩人於或約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黃鈞華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黃面對的控罪存檔法庭,張則不認罪。

DCCC 189/2021、DCCC 210/2021、DCCC 809/2021(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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