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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助刺警男友離港 25歲女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不服定罪申上訴許可被拒

被指助刺警男友離港 25歲女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不服定罪申上訴許可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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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7 月 1 日、《國安法》生效翌日,24 歲工程師涉在銅鑼灣,於警員制服示威者時,以摺刀刺傷其手臂,其後在機場被捕。其 25 歲女友被指協助他離港,早前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一年。她不服定罪,周四(14 日)於高等法院申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聽畢雙方陳詞,指申請方理據沒有合理可辯之處,即日拒批許可。

申請方爭議,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申請人案發時,得悉其男友急需離港的原因,即使當天傳媒「廣泛報道」有警員被襲,均沒有披露施襲者身分,她未必知道男友為何離港。律政司一方則反駁指,本案已有足夠環境證據讓原審官作出推論。

申請方:申請人未必知男友急切離港原因
律政司:有足夠環境證據支持

申請人張芷程沒有到庭,其代表大律師指,申請方原審時沒有爭議大部分證據,僅爭議是否可達唯一合理推論,張是否得悉其男友黃鈞華為何急需離港。申請方認為環境證供未能作此推論,指原審時提及,當天傳媒有「廣泛報道」有警員被襲擊,但都沒有披露施襲者的身分,畫面僅一閃即逝。黃事發後又在香港大街小巷繼續遊走,與張及其他友人於坐無虛席的餐廳用膳。

申請方又認為,原審時辯方質疑,假如張得悉男友要離開香港,為何會購買經香港到台北的回程機票「自投羅網」,認為原審法官未能解釋此矛盾。

律政司一方則指,本案即使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得知男友因犯案而被警方追捕,都已有足夠環境證供作出推論,甚至比直接證據更有力,可造成疊加效應。原審法官可運用其常識及社會經驗作出推論,分析沒有出錯。至於涉案經香港到台北的回程機票,律政司指沒證據證明由誰決定購買、為何購買。而機票乘客為黃鈞華,由張購買,足以構成「協助」黃。

原案工程師與兩男認暴動等罪

原審 4 名被告依次為黃鈞華(24 歲,工程師)、羅玨琛(17 歲,學生)、周霈霖(19 歲,學生)和張芷程(25 歲,見習工程師),年齡均為案發年齡。據雙方承認事實,黃和張為情侶關係。黃鈞華承認暴動罪及一項有意圖傷人罪,被判囚 5 年。羅玨琛及周霈霖亦認罪,羅被判入教導所,周則被判囚 33 個月。

黃鈞華與張芷程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兩人於或約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黃逃避警方逮捕的作為。黃面對的控罪存檔法庭,張則不認罪受審。

原審法官姚勳智早前裁決時指,在工程師男友黃鈞華犯案不久後,張多次瀏覽及尋找航班資料,又陪同對方前往機場。法官指難以接納張不知悉男友當晚突然離港的原因,加上她於男友被捕後,更換新電話和刪除機票相片,認為她必然知悉男友曾犯案而打算潛逃,繼而不斷提供協助,故裁定她罪成。

CACC23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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